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消防水源建设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消防水源建设管理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3〕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但城乡消防水源建设相对滞后。为切实加强全省消防水源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城乡火灾防御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建设,加快消防水源建设步伐
(一)科学合理规划。各级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确保市政消火栓建设数量、布局、位置符合相关规定,与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二)加快补建进度。按照“先急后缓、分期分批”的要求,制定市政消火栓补建计划,要优先安排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客运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道路和建筑物密集、商业繁华路段消火栓建设,2013年6月底前配建补齐到位,其他区域2013年年底前完成增补。
(三)加大新建力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旧城改造工程和居民小区等建设项目要在论证立项、竣工验收等环节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参加,由建设单位同步施工,工程竣工后同步验收。
(四)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要将农村消防水源设施建设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各乡镇政府驻地消火栓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要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确保火灾扑救用水补给需要。
二、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消防水源完整好用
(一)全面排查整治。各地要组织检查组对辖区市政消火栓逐一排查、登记,建立完善市政消火栓档案,对检查发现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违法行为及时清理并依法处罚;对损坏、无水和水压不足等存在问题的市政消火栓,督促相关部门按照损坏程度进行维修、更换,2013年5月底前要全部维护完好。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级要制定消防水源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制度,明确各自职责,供水企业要明确检修人员,每年定期检查维护,并将消火栓档案信息及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要对责任区内消火栓加强日常检查管理;公安机关要依法对擅自挪用、拆除、圈占消火栓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防部门要掌握消防水源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不符合消防规划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妥善解决。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结合《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的宣传贯彻,利用各种渠道和手段,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火灾案例,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消防水源在灭火救援中的重要作用,共同关心支持消防水源建设维护工作,及时举报损坏消火栓行为,切实提高爱护消防水源的自觉性。
三、加强责任落实,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一)明确责任。各级要根据《消防法》、《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的规定,落实责任,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等内容,并列入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要切实落实省政府令第259号关于“将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建设、维护需要。财政、规划、建设、供水、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切实做到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安装、检查、养护等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工作落实。
(二)强化考核。要将消防水源建设管理情况列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一次督导检查,严格兑现责任和奖惩措施;对因消火栓安装、保养不到位而导致灭火救援不力、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彻查责任,严肃处理。
附件:全省市政消火栓调查情况统计表(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