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0日
济南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年度消防工作的考核。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发改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消防基础建设等方面工作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市公安局根据《山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及年内重要消防工作任务,于每年4月底前拟定本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细则,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各县(市)区政府;
(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于当年12月中旬前将自查自评情况报送市公安局;
(三)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和自查自评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四)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公安局向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五)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六条 考核工作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抽查考核项目指标实际完成情况;
(三)实地考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考核工作组应当重点抽查被考核单位完成消防重点任务及上级督办或者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事项情况。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配合考核工作组开展工作,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消防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其依据;
(三)有关消防工作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执法案卷等证明材料;
(四)考核工作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考核采用计分制,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为1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不组织、不配合考核工作或者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市)区政府消防工作检查考评指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