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菏政发〔201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火灾日常预防
(一)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以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以及“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九小场所”等为重点,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为重点,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确保消防安全。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每年挂牌督办、整改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各县区政府接公安机关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整改。要探索建立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要加快建设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并尽快规范运行。
(二)加强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安监、城乡建设、人防、公安等部门对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采用先进适用消防技术,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城乡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推进农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辖区为“大网格”, 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依托综治办等部门设立消防办公室,明确至少1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以社区和村庄为“中网格”,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社区、村“两委”确定1至2名委员为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以单位、场所、村(居)民楼院为“小网格”, 建立由楼院长牵头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在居民群众中确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季度、村(居)民委员会按月、居民楼院(小区)按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职责,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难以整改的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各级要加大基层消防经费投入,对正常的办公、消防车辆装备购置和维护等所需经费给予保障。年底前,各县区要有70%的乡镇、街道实施网格化管理,有40%的街道、乡镇网格化管理达标;到2013年底,所有乡镇、街道实施“网格化”管理,有70%的街道、乡镇网格化管理达标;到2014年底,所有街道、乡镇网格化管理达标。
(四)深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县区要对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科普及普法等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市委宣传部要指导新闻媒体履行消防公益宣传义务,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期间积极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各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学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应急疏散演练;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二、加强灭火救援基础建设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修订城乡消防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的,由当地政府牵头,规划、行政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整治;在公路设置固定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清除。
(二)推进消防队站建设。尚未建设第二消防站的县区,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消防站建设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队站,落实新建队站的执勤消防员和消防装备器材。
(三)提升消防车辆装备作战效能。各县区政府要针对当前火灾和灾害处置的复杂性、艰巨性,按照“急需、实用、科学、配套”的原则,有重点的加强远程供水、特种攻坚等消防装备配备,提高主战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加快实现装备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
(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一是巩固现有专职消防员队伍。各县区政府要将专职消防员的工资、高危补助、社会保险等各项经费纳入政府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完善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出台保障专职消防队员的优抚政策,落实社会保险,解决因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致伤、致残、牺牲的医疗、抚恤等问题。二是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配齐配强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在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及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三是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应建尽建、专兼结合”原则,已建的企业专职消防队要按照有关标准配齐配强人员和装备,督导符合建队要求的企业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依法建立能够满足消防安全保卫需求的专职消防队。四是探索建立“保消合一”队伍。要加强对保安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充分发挥数量庞大、点多面广的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
三、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
(一)加强消防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公安消防机关要加强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咨询、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等消防服务机构的指导,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规范服务行为。要发挥消防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公约,实行资信等级制度,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
(二)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及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场所,要聘请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三)推行社会单位“标准化”管理。要制定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不断推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积极推广社会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备案申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积极鼓励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特别是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建筑等高危单位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继续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2012年,属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要基本达标。
四、进一步明确责任
(一)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科学发展观考核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消防工作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要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责任,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部门依法监管合力。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人防等部门(单位)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外保温材料监管力度。质监、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关要加强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全警消防、多警联动”执法机制,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各社会单位要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积极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条件,开展以“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为核心的消防安全标准“六化”建设,实行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申报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消防安全管理“四项制度”,不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在单位内部逐步形成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长效管理机制。2012年年底前,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要全部达到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其他单位也要逐步达标。
五、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市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县区、各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消防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