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菏泽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探索实现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进一步强化全市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按企业化运作,实行公开招聘、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招收和录用

第四条 专职消防员的岗位设置。从事防火工作的分为监督、宣传、文秘、档案管理等岗位;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分为战斗员、消防车驾驶员等岗位;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分为维修、炊事、卫生等岗位。
第五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收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招收时间定于每年3月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专职消防员的征招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维修、驾驶、炊事岗位的专职消防员,招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表现和身体状况,专职消防员工作年限可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七条 专职消防员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要符合市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的《菏泽市招收专职消防员政治条件》和《菏泽市招收专职消防员体格条件》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专职消防员从事防火工作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 具有中文类、计算机类、法学类、建筑学类、管理学类、电气工程、化学工程、公安管理、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退伍消防战士,有驾驶、维修和炊事等技术专长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招收的专职消防员进行为期30天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经三个月试用期符合条件的正式录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在试用期满后与被录用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作协议每年一签;期满后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后,双方确定是否续签。


第四章 工资、保险和待遇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职业津贴、岗位补贴、高危补助和奖励工资等项组成。工资水平与承担的高危性职业相适应,一般按高于本地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的15-20%执行。
招收人员在培训期间只享受伙食费,在试用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五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属高危职业,享受高危补助。
第十六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考核批准,适当给予岗位补贴。
第十七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其余由财政部门拨付,公安消防部门代为缴纳。标准参照当地企业缴费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员服装供给标准参考本地公安消防部门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从签订协议正式录用起,实行轮休制度,往返不报销路费;节假日期间,在保证执勤力量的前提下,实行轮休,不轮休的适当发放补贴;从第二年签订协议起,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15天,报销往返路费,不退伙食费。从事防火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享受双休日、法定假日及休假。


第五章 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参照现役官兵日常教育学习相关要求,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下达教育计划,由所在大、中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实行市公安消防部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劳动合同及工作协议规定。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参照部队条令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考核奖惩细则,分每季度对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占10%,良好占60%,合格占20%,不合格占10%。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专职消防员每季度给予绩效津贴;连续两个季度被评为优秀的发放奖励工资;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的,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下岗培训3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二十五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第七章 合同、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和工作协议期满,合同和协议关系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合同关系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经单位同意后合同和协议关系终止。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劳务合同,并根据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经下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六)因身体等原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员合同发生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补助费、奖金、社会保障缴费、抚恤费、住房公积金、被装费等。具体标准确定为:基本工资1800元/月、岗位补贴200元/月、绩效津贴200元/月、奖励工资800元/月,伙食费7300元/年、养老保险4000元/年(按照市标准)、医疗保险2000元/年、工伤保险300元/年、住房公积金1500元/年、高危补贴2400元/年、被装费6800元/年、训练费15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各县区要将专职消防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统筹,拨付公安消防部门统一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经费要根据经济增长比例逐年增加。增加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待遇属财政补贴。


第九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职消防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依法鉴证、合同履行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参考现役官兵标准落实专职消防员优抚政策,申请优抚经费,办理专职消防员优抚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安、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教育等部门要在专职消防员办理户口迁移、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申请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
目录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