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3〕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泰安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鲁政办字(2013)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会、泰山景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消防基础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五个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 每年6月底前,市公安局根据《山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会、泰山景区管委会签订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拟定本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细则,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依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则等,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考核,应当重点抽查被考核单位完成消防重点任务、被上级督办或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事项,考核工作组应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考核采用计分制,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1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每年1月底前,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上一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考核完成后,应将考核初步结果上报市政府。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公安局向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批评。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会、泰山景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不认真对待考核工作或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全市消防工作检查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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