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马政[2007]3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办〔2006〕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平安马鞍山、和谐马鞍山的要求,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解决重大消防问题为突破,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安全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打牢消防工作的群众基础和舆论基础。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县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尽快还清旧账,确保不欠新账;建立起一支快速反应、专业高效的消防应急力量;构建起科学完善的火灾防范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年度火灾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019以内,亿元GDP死亡率控制在0.017以内;城乡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升,消防常识全民知晓率达80%;消防事业信息化水平大幅度提高,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科技水平满足应对各类突发灾害事件的需要。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县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每年年初,县级以上政府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要继续充实和加强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其指导、协调作用。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快设施、装备和队伍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进程协调发展。
(二)坚持各负其责,依法加强监管。有关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工作职责,预防和处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存在的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
(三)切实担负责任,强化自我管理。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大型工矿企业要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或协商明确一个管理单位。对无法协商一致实行统一管理的,以及存在确无能力整改火灾隐患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多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确定解决办法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严格监督执法,提高战训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督促火灾隐患整改,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和全市火灾形势。要严格执勤战备,深入开展“六熟悉”活动,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开展演练和各种复杂条件下的专业技能训练,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大规模的消防演习活动,切实提高部队灭火救援的实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及其他事故,迅速出动,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召开消防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公安消防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消防工作抄告、通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工作重要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要建立消防信息网上沟通平台,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加快实现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消防信息实时通报,不断提高消防工作协调水平。
三、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御火灾综合能力
(一)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抓好落实。要依法严把规划审批关,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布局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审批。要按照《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马政〔2006〕12号)的精神,加快全市消防规划的修编工作和重点镇、中心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区政府在落实村镇规划时要同步实施消防规划建设内容。已有的在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历史欠帐要抓紧解决。建设部门要结合道路改造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从2007年初到2010年底,实现市政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彻底还清旧帐。2010年后保证市政消火栓建设不欠新账。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消防培训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县区总体建设规划,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调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二)加强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把城镇消防站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对规划消防站点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使消防站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从2007年开始,力争用5年的时间实现全市消防站总数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标要求。要按照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和灭火救援装备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要根据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任务的拓展,配置必需的装备。2008年建成移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实现语音、数据、图像实时传输功能。力争到2010年,实现所有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四、加强普查整治工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火灾隐患。县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重点整治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大型工矿企业等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场所的火灾隐患,认真解决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减少火灾隐患存量,控制增量。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城中村”和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力度。
(二)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查整治力度。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辖区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辖区政府必须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明确的同意与否的决定,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逾期视为同意。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或建议。
(三)加强消防产品质量和消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工商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提高消防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和消防产品质量,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严厉打击无资质企业承担消防工程的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一)有计划地招聘合同制消防队员,对城区公安消防队伍进行补充。根据城市消防安全保卫的客观要求,结合我市现有城市消防站缺编的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配备标准内招收部分合同制消防队员补充到城市消防站和消防科。
(二)积极探索发展社会消防力量,加快城镇、企业专(兼)职消防队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和城市社区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博望镇、丹阳镇、石桥镇、太白镇、向山镇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以当地政府投入为主,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队员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由派出所民警(保安协警人员)组成,日常管理由派出所负责,业务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在农村和城市社区,鼓励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私营业主及个人自愿出资或集资建队。
(三)加快发展水上消防救援力量。由海事、水上公安和公安消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权分工,开展涉水消防安全监督执法;在江心洲设立1个水上消防站,以覆盖沿江产业带;依托现有企业大型码头,建立多个消防码头;各部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相关信息,建立应急救援联动平台,实现资源整合。
六、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等活动。要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科普宣教计划等内容,督促和指导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职责。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和消防夏令营、少年消防警校等活动;司法、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每月至少免费刊登、播放一次消防公益广告、字幕,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官兵深入企业、社区、学校、村镇等,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培训和逃生自救演练,要把对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对消防人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七、建立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消防服务水平
(一)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市、县区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二)各级政府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纪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三)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信贷良性互动机制,火灾保险费用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四)积极探索、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逐步推行实施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定、建筑火灾危险级别评估、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保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消防职业培训等中介服务。
八、建立健全考核评议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县区政府、各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工作目标考核和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议。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市政府对县区的消防工作每年将进行检查考评。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精神,切实抓好消防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务督查内容,对各项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实行全面督查,形成政府督查通报。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