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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
(六政办秘〔2013〕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9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构筑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筑牢火灾防控第一道防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GB152-2011),结合我市防火、灭火工作的实际需要,“十二五”期间全市须招聘529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69名消防文员,2013年计划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144名、消防文员27名。市消防支队负责本级45名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的招聘工作,五县四区招聘工作由各县消防大队负责。招聘程序为发布招聘简章、报名、体检、政审、体能测试、公示、录用等,体检、政审条件参照征兵有关条件执行。
(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十二五”期间,各地每年要按照不少于建设任务20%的进度,稳步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到2013年底,各县区要完成本地全国、省级重点中心镇及普通乡镇总数的60%的建队任务。
二、经费保障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各项经费支出(包括工资、伙食、被装、住房公积金等)由同级财政负责保障,并划拨到消防部门专用账户。标准按《安徽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政法〔2012〕2497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由各县区政府配备车辆、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成后,由县区、乡镇政府按照《安徽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政法〔2012〕2497号)等文件标准予以保障。
三、管理训练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经培训合格后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四、相关要求
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解决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更好地完成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考评范围,制定奖惩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的落实。对未按期完成组建任务、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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