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7〕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30日

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紧密围绕党的十九大等重大活动安保任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预防、遏制高层建筑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有影响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综合治理要达到“四个确保”的目标,即辖区内高层建筑全部普查一遍,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建筑消防设施全部检测维护一次,确保完好有效;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确保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显著提升;所有高层建筑全部公开张贴警示教育挂图,确保风险提前预警。通过综合治理,切实整治一批高层建筑安全隐患,推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落实,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经信委、市房产局、市消防支队、亳州供电公司联合成立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指导各县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市消防支队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三、整治对象
全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已审未验在建的高层建筑。
四、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5日前)。通过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9月6日至9月15日)。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全面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高层建筑逐一进行排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查清隐患问题,逐项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重点检查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落实到位,建立行业“一楼一册”整治工作台账。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16日至12月15日)。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摸清当地高层建筑,尤其是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状况,提出解决办法措施,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治理期间,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的火灾隐患,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集中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至12月25日前)。市政府将成立联合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抽查验收情况纳入各级政府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治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五、整治内容
(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 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 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难燃可燃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二)建筑消防设施。
1. 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 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三)安全疏散设施。
1. 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四)管道井。
1. 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 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五)电气燃气管理。
1. 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 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 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 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 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6. 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 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 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 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 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7.已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是否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作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8月底前,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作为重要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推进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部门分工协作。要切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认真对照《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措施》(附件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职,加强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细化工作要求,扎实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电力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综治要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房产等有关部门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检查排查。教育、文化旅游、卫生计生、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各级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排查治理工作。
(三)强化工作督导检查。要结合工作的部署安排组织开展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抓好工作落实。专项整治期间,因工作流于形式,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并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各地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9月5日前,将本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情况报送市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市消防支队)。9月10日前,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和亳州市高层建筑底数统计表(附件3)报送市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市消防支队)。9月起,每月22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3日前上报当地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附件1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一、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对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保温已经严重破损的,应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三、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四、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五、提升物防技防水平。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9月10日前,各地要出台可行性专项方案,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申请将此项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旧楼改造项目,积极推动落实。各地要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主动利用智慧用电安全管理、智能燃气管理、智慧用水管理等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搜集、分析和应用,实行智能监测、动态管控,确保用电用气安全可控、消防供水正常可靠。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高层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9月28日前,高层建筑(包括一般单位的高层建筑和高层住宅)应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0月13日前,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建强微型消防站。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九、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对排查整治的高层建筑应向社会公开。设立曝光平台,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信息。对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有关部门。视情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
十、严格责任追究。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凡高层建筑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严格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232号令),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2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3
亳州市高层建筑底数统计表(略)

附件4


亳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一楼一册三统四落实”工作清单

一、“一楼一册”
1.在全面排查阶段,逐楼登记造册,有条件的要开发地图图层,运用信息化手段录入高层建筑基础数据。
二、“三统一”(统一时间步骤、统一标准方法、统一标牌专栏)
(一)统一时间步骤。
2.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召开动员会,下发工作方案,成立组织,制订可行措施,迅速开展工作。
3.9月5日前,督促辖区内高层建筑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全面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切实找准存在的问题。围绕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已审未验在建的高层建筑逐一开展排查,建立“一楼一册”台账。
4.9月底前,各县区消防大队对辖区内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分类治理办法,重大疑难问题由县区政府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5.12月13日前,各地对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总结准备。
(二)统一标准方法。
6.治理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在全面摸排登记的基础上,制定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各县区政府要组织住建、消防、房产等部门,督促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改造易燃可燃的外墙外保温材料。
7.治理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全面排查登记高层建筑设施损坏、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等问题,督促管理单位依法整改。对未设置消防设施的老旧高层建筑和消防设施损坏的高层建筑,各地协调小组要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申请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旧楼改造项目,推动逐步解决。
8.治理安全通道堵塞占用。会同住建部门,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全面清理消防车道、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管道井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汽车、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被占用的,要督促立即恢复原有功能并依法处罚。
9.治理管道井封堵不严。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全面整改管道井封堵不严,防火门损坏等问题;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要督促立即进行清理。
10.依法申请专项维修资金。整改隐患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按程序向市、县房产部门或共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落实整改资金。
11.发放《高层建筑防火管理手册》。各地协调小组要将省消防总队制定的《高层建筑防火管理手册》,发放到辖区高层建筑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居(村)委会。
(三)统一标牌专栏。
12.设立宣传专栏。9月底前,在高层公共建筑和含有高层建筑的住宅小区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宣传内容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经理人或楼长职责,逃生常识,消防安全隐患图解及典型高层火灾案例。
13.逐楼风险提示。在高层建筑醒目位置,设置火灾风险警示牌。9月5日前,市消防支队制作火灾危险警示牌模版。
14.规范标识标牌。9月底前,市消防支队制作消防宣传提示牌模板,消防设施标识牌模板,消防安全责任人、经理人、楼长告示牌模板;10月15日前,所有高层建筑全部悬挂张贴。
三、“四落实”(落实主体责任、落实教育培训、落实设施完备、落实严格执法)
(一)落实主体责任。
15.督促明确一名消防安全经理人或楼长。9月15日前,属于重点单位的高层公共建筑必须确定一名专职消防经理人,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10月底前,所有高层公共建筑要配齐消防经理人,所有高层住宅建筑配齐楼长。
16.签订一份消防安全责任书、承诺书。9月底前,市消防支队统一制定《消防安全告知书》《消防安全承诺书》模板,各地要集中向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和业主、住户发放《消防安全告知书》,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全部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交辖区消防部门存档。
17.对高层建筑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一次约谈。9月15日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属于重点单位的高层公共建筑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一次约谈;10月底前,完成对所有高层公共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代表开展一次约谈。
(二)落实教育培训。
18.组织一次培训专职消防经理人和楼长集中培训。
19.组织一次与社会联动单位的高层建筑联合疏散灭火演练。
20.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组织一次媒体集中隐患曝光活动。
(三)落实设施完备。
21.9月15日前,属于重点单位的高层公共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10月底前,高层建筑专业电工配备率达到100%。
22.督促落实维保单位,9月底前,所有高层建筑要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和用电用气维保检测。
(四)落实严格执法。
23.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手段和强制措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处罚。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各县区政府要挂牌督办,督促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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