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和改进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公消[2006]44号)

各市、州公安消防支队:
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坚持以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为中心,狠抓源头管理,依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督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以及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落实各项防火技术措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产生。但是,目前全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审核程序不规范、审验把关不严、质量不高、基础工作不扎实及建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筑防火审核验收工作,力争实现省委、省政府“新建项目零隐患”的目标,更好地为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审核权限,实行分级审核
省总队负责以下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审核:
1、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2、国家和省直单位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3、超高层民用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以上(长沙地区7万㎡以上)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公共民用建筑,建筑面积1万㎡以上的地下工程。
上述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在长沙市范围内的,由总队负责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支队协助。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以及初步设计的有关审查会议,由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直接通知总队派员参加;工程申报报建图审查时,由市政府并联审批窗口受理后直接通知总队进行消防审核;工程的消防水、电、暖通与防排烟以及装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总队申报。
建设地点在长沙市以外的上述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以及初步设计阶段的消防审核工作由总队负责,支队接到审查通知后,应及时报告总队派员参加;其施工图设计审核、施工期间的监督检查由所在地消防支队负责,竣工验收由支队组织,总队参加并下发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消防违法行为,由当地消防支队负责查处,需要总队查处的,可上报总队。
各支队应根据当地的工程量和建审人员数量、业务水平等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和明确支、大队审批权限,并报省总队审批备案。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确保审验工作质量
(一)进一步规范审核、验收各环节的执法程序和行为。要强化工程前期的消防审核,切实加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消防审核工作,单体建筑面积2万㎡以上或建筑高度50m以上公共民用建筑的初步设计应下发正式的审核意见书。施工图设计审核阶段,要重点解决土建图审核后其他专业审核不及时和漏项、漏专业等问题。要加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经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和有关规范对在建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暴露出来一些先天性的整改困难的火灾隐患。要做好审核、验收的有机结合,项目审核人员应参与工程消防验收,避免审验脱节。要规范建审文书档案的管理,各类建审文书、资料、图纸必须按照国家和公安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分类归档。审核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受理文书,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资料,送达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书材料;验收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受理文书,建设单位申报的竣工图等消防验收资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情况现场记录,送达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书材料。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总队规定,有下列8种情况之一,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工程选址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防火间距严重不足,可能导致大面积火灾蔓延的;建筑耐火等级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防火分区划分方式和面积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数量及疏散距离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供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消防电梯、机械防排烟系统等主要消防设施中的一项及一项以上未按规定设置或使用功能达不到规范要求、经技术检测不合格的。
(三)要妥善处理好新老规范交替期间的工程验收问题。对于原已通过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审核合格已建成的工程,其消防验收可按原规范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完毕,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现行规范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改正:对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限期改正;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才能改正的,可以结合改建、扩建时进行整改。
三、强化服务意识,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一)要进一步规范建审业务的“窗口”受理行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窗口集中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认真核查申报资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核、验收,均应向当事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消防审核、验收申请一旦受理,必须按要求下发“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验收意见书,不得再以资料不齐、设计存在问题为由作退窗处理或要求建设单位申请延期审核。
(二)要严格执行审验时间的规定。关于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的时间要求,总队重申:一般工程的审批时间为7个工作日;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的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工程验收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在验收后3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但需经省级专家论证的,在报经总队领导同意后,其所需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要解决好大型工程项目的审核验收。对于工程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要做到提前介入,跟踪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在初步设计审核合格后,当其施工图不能一次性设计完成时,可允许先申报工程整体消防设计说明和建筑施工图进行消防审核,审核合格后可同意其动工建设,其他专业可随工程进度情况分别报审;建设单位要求分期投入使用的,在工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系统、防排烟设施和安全疏散等主要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到位,并经检测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分期组织消防验收,分期投入使用。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总队防火监督部。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上一条
目录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