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乡镇消防队》国家标准(GB/T 35547-2017)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本规定所称乡镇消防员分为乡镇专职消防员和乡镇志愿消防员,乡镇专职消防员是指在乡镇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经县级人民政府验收批准后投入执勤,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章 建队标准
第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以上的全国重点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4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0000人以上的其他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其他乡镇;
(四)辖区内100户以上的农村大团寨超过5个以上的乡镇;
(五)辖区有3A级以上风景名胜旅游区的乡镇;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不足2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000人以下的全国重点镇;
(二)建成区面积2km2~4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000~20000人的乡镇;
(三)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四)历史文化名镇;
(五)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或农村大团寨较多的乡镇。
本条款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专职消防员配备数量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队人员配备数量
乡镇专职消防队类别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乡镇专职消防队总人数
≥15
≥10
其中专职消防员人数
≥8
≥5
第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每班(组)应由不少于4名乡镇消防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名。乡镇专职消防队应明确1名通信员、1名安全员。
第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备,应符合表2的规定。水罐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5吨。
表2:
乡镇专职消防队配备车辆数
单位:辆
消防车种类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水罐消防车
≥2
≥1
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
表3:
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序号
器 材 名 称
数 量
1
消防轻型安全绳
2根
2
直流水枪
4支
3
多功能消防水枪
2支
4
水带
12盘~20盘
5
水带挂钩
6个
6
水带包布
4个
7
水带护桥
4个
8
分水器
2个
9
异型接口
4个
10
异径接口
4个
11
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
1台
12
集水器
1个
13
吸水管
2根
14
吸水管扳手
2把
15
消火栓扳手
2把
16
多功能挠钩
1套
17
强光照明灯
2个
18
消防腰斧
2把
19
单杠梯
1架
20
两节拉梯
1架
21
手动破拆工具组
1套
第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4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表4:
乡镇专职消防队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序号
器 材 名 称
配备标准
数量
备份比例
1
消防头盔
1顶/人
1顶/4人
2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1套/人
1套/4人
3
消防手套
1副/人
1副/4人
4
消防安全腰带
1根/人
1根/4人
5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1双/人
1双/4人
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具/人
1具/5人
7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1个/人
1个/6人
8
消防员呼救器
1个/人
1个/4人
9
方位灯
1个/人
1个/6人
10
消防轻型安全绳
1根/人
1根/4人
11
消防腰斧
1把/人
1把/5人
第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管理
第十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三)组织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五)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六)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长离开工作岗位时履行队长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班(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挥本班(组)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掌握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和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三)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五)管理本班(组)人员,确定任务分工。
第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二)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
(三)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四)参加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可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度,积极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
第十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小时值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应少于本队消防车总数。
乡镇专职消防队报警电话可以和办公室电话合并使用,但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接听。
第十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在单独执行作战任务时,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公安消防队到场后要服从公安消防队的统一指挥。
第十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规,增强全民安全素质。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将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地方消防经费予以充分保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乡镇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确保乡镇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第十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烈士。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在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在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中工作不力或者违反纪律的,应当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