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娄底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的建设与维护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设计城市主要道路及市政工程时,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桥梁与主干道交叉口、天桥等建筑和设施预留足够高度,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控制建筑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建筑防火间距等规划内容;
(三)在规划核实前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
(四)严格执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时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对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进行严格管理,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对在设置有消防通道标志的市政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
第八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高层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天桥、高架桥等建筑和设施时,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九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公安消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公安消防部门在灭火救援时,可依法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第三章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一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保障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物品,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施划停车位后,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三)对夜间停车巡查、检查,住宅区车辆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对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或拨打96119举报投诉;
(六)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市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场管委会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市场经营单位对本市场区域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货物;
(二)严格管理市场区域,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
(三)负责车辆停放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辆能顺利通行;
(四)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市场区域内规划停车位时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经营商户越线摆卖和悬挂有碍疏散的物品,严禁货物、包装箱等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及时清理整治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五章 在建工地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在建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消防车通道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在建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二)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三)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15米×15米的回车场或临时救援场地;
(四)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五)临时消防车道路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第十八条 在建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
(二)监督施工单位应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或占用为作业场地等;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或拨打96119举报投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举报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住建、规划、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作失职危害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停放,是指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占用消防车通道和灭火救援场地的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等。
第二十六条 乡镇、农村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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