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字〔2013〕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9月2日

抚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办法

为切实推进全市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公安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考评办法》和省公安厅《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自评组织
自评工作自下而上分市、县(区)、乡镇三级逐级组织开展。各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自评验收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收集、汇总结果。
二、自评方法
各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要对照本办法逐项进行自查、自评,自评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其中自评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9分的为达标,6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自查结果及自评得分情况要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于
9月15日前报上级专项办。对自评结果为达标以上的县(区),市政府将于9月份集中组织核查,核查结果与各县(区)年终消防工作考评直接挂钩。自评结果为不达标的单位不列入核查范围,年终消防工作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三、自评时间
从9月1日开始至省专项办对我市专项活动验收工作结束为止。
四、自评内容及分值
考评分值为100分,主要考评内容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推进、单位自查自纠、消防监督执法等工作,火灾情况作为扣分项单独计分。详细标准见附件。
(一)政府和部门组织推进工作(20分)
1.政府主导统筹实施(9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赣府厅明〔2013〕67号)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大检查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评通报,统筹推进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活动期间各级政府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
2.部门推进落实(9分)。县(区)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9个行业部门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排查整治,每月向本级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将全市行业部门组织检查、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至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在互联网实名公布。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单位名称以及发现的火灾隐患,本行业、本系统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3.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2分)。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严格督促整改。
(二)单位自查自纠工作(25分)
1.单位自查自纠(5分)。落实单位排查整治责任,社会单位按消防部门公布的排查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部门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台账。
2.实名公布自查自纠(20分)。所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社会和单位职工群众监督;公安消防部门统一将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单位实名报告的自查自纠情况,在互联网消防网站上公布,督促落实排查整治责任。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等。对完成自查自纠的人员密集场所,要督促其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三)消防监督执法工作(30分)
1.完成执法工作量(16分)。各地公安机关消防大队按照在编监督员人数每人每月检查单位数不少于20家次、每个公安派出所每月检查单位数不少于20家次的基准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公安业务工作系统备查。
2.公布执法情况(10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将监督检查情况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单位场所名称、抽查部位、检查时间、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
3.开展消防安全形势评估(2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并将书面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落实不良行为公布(2分)。按照要求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
(四)火灾形势现状(25分)
从6月9日至省专项办对我市验收合格止,每发生1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扣5分;发生1起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一票否决。
附件: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自评验收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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