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芦淞市场群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株政告〔2012〕6号)

为进一步加强芦淞市场群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芦淞市场群是指市区铁西路以西、建设路以东、车站路以南、星通路以北范围内的市场建筑群。
二、芦淞市场群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违法建(构)筑物;
(二)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三)擅自改变市场内房屋使用性质,占用公共通道增设摊位,超出摊位经营;
(四)损坏、挪用建筑消防设施,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五)违规设立影响排烟、灭火救援的室外广告牌,设置铁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六)在市场内吸烟、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热器具,违规使用电焊;
(七)无证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八)餐饮场所无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等违法违规经营;
(九)在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违规设置仓储场所;
(十)其它违反消防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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