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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为渝水区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二等功和军政主官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余府字〔2014〕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渝水区公安消防大队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指示要求,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推进以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为中心的各项工作,规范和加强部队的各项管理和建设,出色完成了党的十八大、全国“两会”以及全市灾害处置、抗洪抢险等重大任务,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渝水”,构建新余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自2012年6月以来,大队共荣获部、省、市、区的各项荣誉150余项,1人次荣立二等功,1个班级荣立集体三等功,4人次荣立三等功。2013年、2014年,大队被总队党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安全工作先进单位,被市政府评为市级文明单位。2013年、2014年,大队龙池墅中队被团省委评为“全省五四红旗团支部”,2012、2013年连续被总队党委评为“三争优”先进单位。树立了渝水区公安消防大队威武之师、文明之师、胜利之师的良好形象。
为进一步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鼓舞士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渝水区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对大队长葛用勇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一次、政治教导员胡小军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一次。希望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干部职工要以渝水区消防大队为榜样,立足本职,开拓进取,勤奋工作,为建设安全和谐新余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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