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署发〔2011〕11号)

基层消防安全工作是整个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础。做好消防安全基层基础防控工作,是全面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整体能力,有效遏制农村、街道和社区火灾多发态势,减少“小火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稳定的根本措施。“十一五”期间,全区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进一步推进,社会防控火灾能力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今年以来,我区连续发生两起“小火亡人”火灾事故,特别是2月2日黔西县发生一起造成5人死亡的火灾事故,充分暴露出我区消防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基层消防责任制落实不力、基层组织消防监管不到位、群众自防自救意识和能力不强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工作基础,提高基层防控火灾能力,根据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意见》(毕地党发〔2010〕1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方式,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为根本目的,以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为主要抓手,以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积极构建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安全工作格局,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努力为试验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创建“无火灾村寨、无火灾社区”创建活动,经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区基层消防组织更加健全,城镇街道社区、农村村寨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落实,基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全面改善,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全面提升,基层消防安全工作基本达到“工作责任明晰、组织网络健全、基础设施齐全、管理机制配套、防范技能提高”的目标,使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整体提升。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基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1.各县、市(区)要将基层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设施建设、检查考评”等四项责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目标管理。
2.乡镇(办事处)要将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层层签订责任书,夯实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建设、队伍建设”等四个基础;定期组织对行政村、社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责任目标,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
4.大力推行农村、社区区域联防。村(社区)要制定防火公约,与辖区内小旅馆、小浴室、小店铺、小娱乐场所、小网吧等
“五小场所”及社区物业公司等单位层层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认真开展宣传、检查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农村、社区全面落实“十户联勤,五户联管”村民自主管理、“老弱病残疯酒”六类重点人员管理、“两分钟防火法”户门警示宣传等农村社区防火工作“三大抓手”。
5.规划、建设、安监、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等职能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团体,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消防行政许可审批协调、消防安全信息共享、火灾隐患联合整治和联动执法保障等制度。
(二)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1.乡镇(办事处)要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领导、派出所长为副主任,综治办、安监站、社会事务办、文化服务中心、村(社区)等负责人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并做到有专兼职人员、有办公场所、有经费保障、有工作职责、有工作计划、有工作考核,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和安排部署消防工作。
2.村(社区)要成立以村委会(社区)主任为站长,社区民警为副站长,村(社区)委员、消防安全员、业主委员会主任、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辖区单位负责人、村民小组长等为成员的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站,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宣传活动。村(社区)有多个住宅小区的,以住宅小区为单位,建立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任组长,小区保安队负责人任副组长,物业管理企业消防安全员、居民楼楼长、保安队员、消防志愿者等为成员的小区消防工作组,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警示活动,每日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加强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技能培训,举办消防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强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灭火救援实战能力,提升灭火救援水平。2011年,毕节市撒拉溪镇、大方县黄泥塘镇、黔西县金碧镇、金沙县沙土镇、织金县八步镇、纳雍县阳长镇、威宁县中水镇、赫章县野马川镇、百管委金坡乡要建立和完善合同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并至少配备1辆灭火专用消防车和必要的灭火器材装备。2012年,新农村试点村寨、50户以上自然村寨和60%的行政村、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或治安联防消防队,要配备必要的器材设施;2013年,80%以上行政村、社区全部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全面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4.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共青团组织要按照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省公安厅、共青团贵州省委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贵州省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方案》(黔公通〔2008〕113号)要求,成立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村寨等要成立消防志愿组织,建立招募、注册、培训、服务和激励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参与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治理,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后,协助组织疏散群众和实施消防安全救助。
(三)加强基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将基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各部门要将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五园新村”、特色小城(古)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同步进行,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必须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将建筑防火、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器材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纳入规划,并同步实施。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
2.加大投入,逐步加强和改善基层消防基础条件。2011年,全区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和50个特色小城(古)镇必须建成2个以上储水量不少于1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配备2台以上消防机动泵及水枪、水带等器材设施;2012年,全区所有行政村、新农村试点村寨、50户以上自然村寨按标准建设2个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机动泵及消防器材设施。
3.开展社区、农村消防安全达标活动。通过努力,2011年,全区50%的社区达到“四有”标准(有消防工作站、有消防宣传橱窗、有公共消防器材点、有志愿消防组织),543个“五园新村”50%达到“五有”标准(有防火公约、有固定消防宣传牌、有志愿消防组织、有消防水源、有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到2012年力争实现60%的社区达到“四有”标准、543个“五园新村”60%达到“五有”标准;到2013年实现80%达到标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行署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考评,对达到标准的社区和村寨择优表彰。
(四)加强基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建设。
1.各县、市(区)要始终保持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认真落实《毕节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制,深化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每年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两次以上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纳入年度责任目标,严格落实“辖区行政一把手、行政主管责任人、公安部门责任人、消防部门责任人、隐患单位责任人”五级连带捆绑责任制,采取政府挂牌督办、政府领导主责、行业部门领导分包和新闻媒体曝光等措施,保障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各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火灾隐患抄告制度,将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抄告安监、建设、工商、文化、质监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加大行业监管和督办整改火灾隐患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整治格局。
2.乡镇(办事处)要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作用,每季度组织对辖区出租屋、“三合一”场所、“五小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卫生院等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重大传统节日以及冬春季等火灾多发期专项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3.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应将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在各村(社区)公布,对检查发现、核查举报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依法查处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五)加强基层消防监管体系建设。
1.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各地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发生规律,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完善消防、治安、警务督察等多警种联动的火灾隐患排查机制,搭载“红袖套”工程,推进消防巡防一体化工作。要将派出所消防工作纳入本级公安机关“双考双评双挂钩”和执法质量考评内容。
2.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按照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培训、指导,实行消防监督人员联系派出所制度,每季度对派出所民警进行不少于3次的业务指导,提升派出所民警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消防执法监督和宣传教育的能力。
3.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执行《贵州省公安机关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落实消防工作所长和专兼职消防民警责任制,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要加强对辖区内“五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城区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80%、乡镇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100%的“五小场所”进行登记建档管理;2012年,公安派出所对所有“五小场所”全部进行登记建档管理。
(六)加强基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1.各县、市(区)要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体系,全面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除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外,每年开展大型群众性消防宣传活动不得少于4次。2011年,公民消防安全知识知晓率达到60%,力争2012年达到70%,2013年达到80%。
2.乡镇(办事处)和村(社区)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大型消防宣传专栏,悬挂消防宣传标语,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油以及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知识和技能;在重大传统节日及冬春季节等火灾多发期,开展内容丰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3.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继续深化消防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党校、进景区、进工区”活动,创新宣传形式、内容和手段,大力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和“家庭消防安全计划”。
4.教育部门要继续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课程,学校要组织开展“学生消防安全教育月”和“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建设活动,采取召开消防安全主题班会、书写黑板报、开展征文评比、参观消防站、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等形式,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每所学校必须设置1块固定消防知识宣传牌,每学期组织开展1次以上消防疏散演练,学校师生受消防安全教育率达到100%。学校要加强学生宿舍、实验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达到有人员监督、有消防器材、有规章制度、有警示标语等四有标准。
5.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单位要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定期刊播消防安全常识、火灾案例和逃生自救等知识,每年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不少于100条次。要加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社会消防法制意识。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要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等开展每年不得少于12次、每次不少于10万人的消防安全常识提示,传播消防安全知识。
6.旅游景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设置固定消防知识宣传警示牌,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充分利用楼宇视频、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并定期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演练。
7.各县、市(区)要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纳入党校(行政学校)干部培训内容,每期不少于2个课时;每年组织消防部门分期对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派出所领导和专兼职消防民警、村(社区)负责人等进行1次以上消防安全管理培训,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8.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单位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电(气)焊、易燃易爆岗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保安等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专业培训,确保培训率达100%,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消防基层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基层消防安全形势,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并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全面落实。要将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和重点督查内容,抓好基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和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火灾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重点项目的督查督办。每年要组织对基层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落实对考评结果的运用,及时兑现奖惩。
(二)落实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基层消防工作的经费保障。县、市(区)财政要将农村、社区消防经费纳入预算,公安派出所消防经费按2011年行署与各县、市(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落实,并逐年递增,确保消防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肃责任追究。
1.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村(社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村(社区)负责人的责任。
3.消防部门未按规定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或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派出所未按《贵州省公安机关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所长及其专兼职民警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凡造成受灾50户以上或发生较大以上(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火灾事故的,实行行政责任倒查;对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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