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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5〕5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管企业:
2015年4月4日,我市南明区花果园艺术中心一在建办公楼外墙脚手架发生火灾,经查明,火灾原因系电焊工违规操作,焊渣掉落在可燃材料上所引发。目前,市政府正在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火灾的发生暴露出相关单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火灾发生后,各大网络媒体相继转载报道,给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尤其是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坚决消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各类火灾隐患。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相关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监督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和《贵阳地区新建、在建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落实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部)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一旦发现上述相关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按规定向住建、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三)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责任主体之一,应积极参与、督促和协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负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或项目代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对未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建筑构(部)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的技术标准或质量。
三、健全完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贵阳地区新建、在建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等规定,健全完善包括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防火重点部位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应急预案演练等在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制度,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工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要抓好以下措施落实: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详细绘制防火安全分布图。明确防火重点部位、责任区域、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点等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二)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和监护制度。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等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实施审批;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确保安全;严禁在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动火作业时应设立公示牌,落实专职监护人员“一点一人”措施,并配备齐全的消防器材和接火斗(接火盘),严禁乱扔焊条头;作业前后应加强巡视检查,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退场。
(三)完善内部防火安全管理。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材料应符合要求;严禁在高压架空线下方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易燃物品;严禁在施工区域吸游烟;严禁宿舍内乱接乱拉电线,使用取暖、电加热及大功率用电器具;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按照规定落实临时消防水源,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用水的水量、水压必须满足要求,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临警好用;应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保持工地消防通道畅通。
(四)加强改(扩)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对既有建筑进行改(扩)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并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施工区域应配专人值守和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有效处置初期火灾。施工单位应向既有建筑使用人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主动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开展疏散演练。
(五)规范搭设施工现场脚手架。鼓励采用工具化钢脚手板和冲压钢脚手板。脚手架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高层建筑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脚手架,个别多层住宅修缮工程确需搭设毛竹脚手架施工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性安全防护网。既有建筑改(扩)建工程的脚手架搭设,应不影响原有消防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
(六)强化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宣贯工作,有重点、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传授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建设工程各相关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
四、切实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联合监管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住建、安监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定期会商、联动执法、隐患抄告、信息共享等制度,有效形成消防安全监管合力。
(一)公安消防、住建、安监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属地管理原则,加大联合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保持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高压态势。要加强对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消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和大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的监督检查。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监督重要内容之一,与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同检查、同督促。
(二)发现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应责令立即整改;对隐患严重、问题突出和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实施暂扣企业安全许可证、停止有关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不消除的,一律不得恢复施工。
(三)施工现场搭设的员工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彩钢板芯材等达不到消防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限时拆除并清出现场。
(四)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演练。住建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重点审查建设、施工等责任主体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以及施工临时用房、施工防护网消防性能等情况。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认真查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结合实际,迅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针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备、消防设备设施未配置到位等问题,落实专人、专款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形成常态长效机制,确保抓深、抓细、抓出实效。各级公安消防、住建、安监等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施工现场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配足配齐消防基础设施,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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