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合同制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2〕8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合同制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4日

贵阳市合同制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大力发展全市消防执勤灭火和抢险救援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是指从社会公开招收,在公安消防部门从事消防相关工作的人员,分为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和合同制消防文员两类。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在公安消防部门主要从事灭火救灾、抢险救援等执勤岗位工作;合同制消防文员在公安消防部门主要从事文秘打印、宣传教育、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消防非执法岗位工作。
第三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各区、市、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使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培训、服装、办公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消防业务经费预算,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调剂安排使用。
第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


第二章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

第五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数量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当地政府批准,招收时间为每年的8月。
第六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采用劳务派遣或公安消防部门直接招收的形式进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经过依法登记,具备法人资格,信誉良好,能够承办劳动力派遣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的,由各地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用人需求招收后,派遣到公安消防部门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合同制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与劳务派遣单位应签订合同制消防员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用工期限、用工数量和条件;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劳务协议终止、解除的条件和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采用公安消防部门直接招收形式的,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自行组织招收,并与合同制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对象为年龄在18-25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并符合公安消防部门要求的未婚男性公民,合同制消防文员的招收对象为年龄在20岁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符合公安消防部门要求的公民。
第十一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的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含试用期),合同制消防文员的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含试用期),合同期满后需续用的,按规定重新进行招聘并签订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政治、体格条件应符合省公安厅消防局制定的《贵州省合同制消防员政治、体格条件暂行规定》,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应聘人员进行政审和体检,择优录用。
第十三条 合同制消防员被正式录用后一个月内应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由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到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第三章 合同制消防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上岗前的培训,应坚持因人施教、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训练方法,科学施训,按纲施训,确保质量。
第十五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合同制消防文员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训练费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合同制消防员上岗前培训内容以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中"新兵训练"课目为依据,集中进行,培训一项,考核一项。
第十七条 合同制消防员培训结束,应填写《合同制消防员培训鉴定表》,考核成绩合格者,统一安排上岗;考核不合格者,属公安消防部门直接招收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八条 合同制消防员培训合格上岗后,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评合格的正式录用。
第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上岗前培训、考核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合同制消防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教育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下达教育计划,所在大(中)队组织实施,教育一般与现役官兵一同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日常训练、管理和教育由所在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合同制消防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24小时执勤备战。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制消防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队的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制定合同制消防员量化考评和奖惩制度,定期对合同制消防员进行考评,考评成绩作为合同制消防员奖惩、调整工资、续聘等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合同制消防员量化考评,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同制消防员量化考评应在所在单位党支部领导下,由值班干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合同制消防员量化考评成绩特别优秀的,应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表现优秀的合同制消防员接受消防部队统一组织的专项培训前,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后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制消防员量化考评月量化考评成绩不及格的,经所在单位党支部审批,可酌情扣发或取消奖励工资;年度量化考评总评成绩不及格的,经市公安消防支队司令部审批,可暂缓晋升翌年基本工资3至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接转合同制消防员的党团组织关系,积极在合同制消防员中培养发展党、团员,加强对合同制消防员党团员的教育、管理和督导,充分发挥他们在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合同制消防员档案,内容包括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岗前培训、党团关系、考核奖惩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因私请假一般不得超过7天,请假的审批权限,按照内务条令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合同制消防员在协议期内,应劝说亲属不要来队。直系亲属来队,居住时间每年不得超过3天。


第五章 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含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各项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视财力等情况予以确定,且总计不低于每年18000元/人。
第三十二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月工资依据量化考评成绩计算,每月5日前支付给合同制消防员上月的工资。
第三十三条 合同制消防员年度量化考评成绩合格的,翌年基本工资相应递增,增加幅度不低于10%。
第三十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伙食标准按义务兵标准执行,伙食费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管理,不发给个人。
第三十五条 合同制消防员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缴纳。公安消防部门招收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劳务派遣机构招收的,由被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办理。合同制消防员因执行灭火救援等工作任务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工伤和申报烈士等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合同制消防员在岗期间必须统一着规定的制式服装,服装供给标准参照公安部消防局的规定执行。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灭火救援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合同制消防员从签订协议起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具体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执行。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制消防员违反合同约定擅离职守的,由其本人承担擅离职守期间给消防部门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内,合同制消防员非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招收部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合同制消防员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消防部门可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一)严重违反公安消防部门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安消防部门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相关消防工作的;
(六)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其它情况不适宜在公安消防部门工作的。
(八)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一条 合同制消防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日告知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
第四十二条 合同制消防员合同期满后,自行解除劳动合同,聘用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不负责重新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发生劳动争议需调解或仲裁的,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代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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