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黔建科通[2012]14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从源头上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患未然,减少火灾事故,同时解决保温层与建筑不同寿命的问题,今后新建建筑外墙应优先选用符合防火要求的自保温墙材。
二、认真理解准确把握《通知》要求,特别强调:
1、加强新建建筑监管。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2、加强已建成外墙保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对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进行梳理,核查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对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的,要核查其是否设置防火隔离带,对未按要求实施的,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整改,补设防火隔离带。
三、从4月1日起至5月20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梳理整改,并将汇总表(附件2、附件3、附件4)及电子文档于5月30日前上报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联系人:段莉电话:0851-5360403
传真:0851-5360404电子邮箱:gzzjtdl@126.com
四、我厅将从6月起到各地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略)
2、采用有机保温材料的建筑情况汇总表(略)
3、采用有机保温材料的建筑情况明细表(略)
4、采用有机保温材料的建筑情况调查表(略)
二Ο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