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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银政办发〔201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村消防工作现场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群众预防火灾能力,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到新农村建设整体工作当中,同规划、同建设、同发展,不断改进和加强农村防火基础工作,探索创新本地区农村消防工作新机制。力争“十二五”期间,实现全市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农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市政府将把乡镇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列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每年分两次进行检查考核。同时,要完善消防责任追究的程序、制度、办法,依法加大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等行为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对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农村消防工作网格化管理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对各乡(镇)消防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处处有人管、时时有人抓。以乡(镇)政府为“大网格”,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综治办、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配备兼职工作人员,并建立志愿消防队,作为乡(镇)消防安全的骨干力量。主要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本乡(镇)火灾形势,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及时组织扑救。以行政村为“中网格”,建立村民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由村委会主任、治保主任、村民小组组长组成,并建立村级义务消防队。主要负责落实乡(镇)消防工作安排部署,组织村民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制定村民防火公约,以及扑救初起火灾事故。以“十户联防”为小网格,按照各村村民居住的分布情况划分十户联防区域,以相邻十户为单位,成立消防联防小组,负责对联防区域内农户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进行检查,做好夏秋收季节和重大节日的防火巡查及夜间看护。
(三)切实完善农村消防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订出台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标准,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增加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增强而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将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纳入城 (镇)发展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确保各项建设资金的落实。同时,加大乡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的投入,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三、加强基础建设,提高保障水平
(一)切实加强消防专业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制定“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进一步修订城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将村民住宅与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乡(镇)建设同步实施。
(二) 积极开展“三清两改”活动。“三清”即清理住宅防火间距,清理柴草堆垛和杂物,清理易燃易爆物品,拆除占用公共通道、堆场的危旧房屋,实行柴草集中堆放、家畜集中圈养、汽油统一管理。“两改”即改水、改路,全面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开展“消火栓下乡”活动,天然水渠设立消防取水口,建设消防蓄水池。按照主、支干道能通行消防车的标准,对村庄道路进行加宽、家固改造。
(三)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托各乡镇派出所建立乡镇消防队,队站设立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派出所,队员由派出所民警及应急救援分队人员担任,其他人员由保安、辅警等人员补充。各乡镇公安派出所要建立“三警合一”处警工作模式,既要履行治安管理,又履行道路交通、初起火灾扑救的职能。公安消防机构要指导各乡镇消防队建立完善执勤、训练、值班及奖惩等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乡镇消防队日常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每年不应少于3万元,年初一次性拨付。乡镇消防队站建设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筹集,实行统一配备,确保每个队站至少建立1间消防车库,配备1辆小吨位消防车及随车器材、1台液压剪扩器、1台无齿链锯、1台消防手抬机动泵及相关人员防护装备和配套设施。
四、加强隐患整治,加大执法力度
(一)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开展“消防业务指导下乡”活动,帮助指导各乡(镇)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各乡(镇)派出所要根据本地火灾形势和特点,发挥派出所分布点多面广的特点,重点抓好“小、远、散”场所的消防安全管控。适时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等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要在当地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要逐件进行核实、查处,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二)严格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各级公安、建设、文化、卫生、教育、安监、房管、规划、质监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条件,定期通报消防工作信息,各负其责,严把“准入关”,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要提高消防监督的科技含量,确保消防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按照“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要求,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中。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室(可合用),设置消防宣传器材设备和展板,利用农业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等节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政府要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每年至少在村民集中场所组织2次消防宣传活动,举办2次农村消防安全骨干及义务消防队员培训班,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习俗,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农民群众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行政村每季度要在农民群众集中的集市等场所组织村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自救逃生基本技能,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固定宣传栏、宣传牌、宣传标语,在驻村企业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地段、部位)制作防火警示标志。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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