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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善我市农村防火安全条件,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意见》,现就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建设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三)工作目标。力争“十一五”末,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二、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
(一)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上级政府每年对下级政府农村消防工作开展工作检查,进行考核奖惩。
(二)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农村消防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规划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重建等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三)镇(乡)政府认真落实。各镇(乡)人民政府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庄消防规划,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督促各村民委员会及时将民居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体抓好日常消防工作。要制定消防安全村民公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要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组织火灾扑救。
(五)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三、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编制消防规划。各县(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在编制和修订集镇、村庄、国有农场等总体规划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纳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内容。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凡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不得批准。
(二)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群众渔塘等农村基础设施时,要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对设有供水管网的,要按标准安装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农村散居住户及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解决消防用水修建水池。要结合乡村道路改建,在道路净宽、净高、荷载等方面尽量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三)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力推动以地方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在农村建立以公安机关专(兼)农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要求,到2008年下半年,在城区建立五支清真寺专职消防队,在中宁县建立4支清真寺专职消防队,在海原县建立3支清真寺专职消防队,各县(区)政府要多方筹集资金力争在9月中旬前组建完毕。同时,在年底,确保每个清真寺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十一五”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每个村队基本建立一支配有消防机动泵和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灭火救援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消防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
四、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
(一)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将农村消防宣传纳入创建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评选文明户等工作,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其纳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乡镇企业管理培训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常识。要在村庄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宣传标语,乡村广播站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尤其是在农业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整治火灾隐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推广使用沼气,减少致灾因素;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开展治理,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消除火灾隐患。要加强村庄、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及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单位要限期搬迁。
(三)落实防范措施。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批,防止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企业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加强对农民新建房屋的消防监管,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应用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消费水平的阻燃、耐火建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针对不同地区自然环境、建筑特点、生活习惯,推广适合农村地区的消防车、消防泵等消防器材装备,提升农村防控火灾水平。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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