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得到了长足进步,为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相对于经济和社会的较快发展,我市的灭火抢险救援体系建设仍严重滞后,特别是现役消防警力不足与繁重的消防保卫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全面提高我市防控火灾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使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得到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更好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公安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构筑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治安)消防队为补充、覆盖城乡的灭火抢险救援体系,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全面防控火灾事故,为构建和谐中卫提供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强保障,规范管理,严格督查,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在“十一五”期间形成“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新格局。
(一)进一步加强县级以上城市消防力量建设。全市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到2010年底,达到“4-7平方公里建一个消防站、保证5分钟内赶到灾害现场”的要求,切实提高抗御火灾的基础能力;公安消防队的装备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装备门类覆盖灭火、抢险、救援等所有职能需求,装备数量满足消防队站的标准和数额配给要求。
(二)大力发展合同制消防队伍。合同制消防队是指聘用后在城市消防站执行任务的消防队伍。根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各地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轻重及现役消防队编制状况,按照干部由公安现役消防队派遣,队员按照企业用工招聘,与公安现役消防战士联合执勤,实行军事化管理的原则,招收部分合同制消防员。合同制消防队伍由各地政府出资组建,车辆装备、内务管理和训练、执勤等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基本标准。2009年,凡已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的个人防护装备应全部配齐达标。
(三)发展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十一五”期间,各乡镇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组织、有队址、有装备、有执勤、有训练“五有”要求,队员向社会招聘,每队6至10人,管理人员由乡镇政府派遣,业务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指导,实行24小时执勤,按照准军事化要求进行管理和训练。乡镇兼职消防队队员由保安、巡防、民兵人员或乡镇政府干部职工组成,业务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指导。
(四)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巩固完善现有2支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在此基础上,2009年前在美利工业区新建2个专职消防队,在宣和高载能区、沙坡头机场、沙坡头旅游区分别新建1个专职消防队。企事业专职消防队队员由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管理由单位负责,业务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主要负责本单位及本区域的消防保卫任务,接受公安消防队调派。
(五)发展群众志愿、义务消防队伍。各级农村基层组织要按照有人员、有训练、有器材装备的标准,发展群众性自愿义务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队员由接受过消防培训和技能训练,掌握消防设施基本操作要领的志愿人员组成,平时相对分散或者轮流在社区、村镇的消防执勤点值班,接到报警后迅速投入灭火救援,不计报酬。义务消防队队员由热心消防工作的人员组成,配有消防车(泵)、水带、水枪和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也可充分利用灌溉、抗旱农机具改造成简单的灭火器材。依托现有综治网络强化农村消防工作组织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综治办、村级综治协管员的工作范围,提出要求,明确职责,并以此为基础,力争2010年前在全市农村村委会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
(六)发展清真寺志愿消防队建设。结合新农村消防建设,积极推广消防安全进清真寺成功经验,推动全市各县(区)清真寺建立由阿訇、满拉任队长,其他寺内工作人员为队员的义务消防队,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定期组织学习和训练,确保清真寺及周边一旦发生火灾,第一时间组织扑救;在规模较大的12个清真寺建立志愿消防队,由自治区和各县(区)政府共同投资配备便捷消防车辆,提高寺建消防队伍的灭火救援能力,2008年沙坡头区要在2个清真寺建立志愿消防队,中宁要在3个清真寺建立志愿消防队,海原要在7个清真寺建立志愿消防队。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好《消防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加大投入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通过规范管理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战斗力。
(一)切实加大保障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的要求,各级财政应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义务、志愿消防队员一定的经济补贴。多种形式消防队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组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二)严格规范队伍管理。要贯彻政治建队、从严治队和依法治队的原则,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促使多种形式消防队队员尤其是合同制消防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风范,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参照现役消防队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合同制消防队伍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管理教育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明确消防文职雇员的岗位职责,加强教育和管理,切实发挥其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专(兼)职、企事业专职、义务消防组织、保安消防组织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使他们不仅能够担负灭火任务,而且能够承担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任务。
(三)强化队伍业务培训。要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成为一支灭火救援的战斗队、消防安全的检查队、消防知识的宣传队和为民服务的志愿队。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采取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执勤训练、灭火预案制定、熟悉、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技、战术等方面的培训,通过组织开展业务竞赛、评比表彰等活动,增强队伍的活力,提高队伍的战斗能力,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要积极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对单位、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切实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
(四)狠抓工作目标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当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从政策上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平安建设”的考评范畴,确保工作落实。对工作不落实,致使发生火灾后不能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揽,齐抓共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计划和步骤。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要率先完成建设任务;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突出实用,不强求一律。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
(五)多策并举,重在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以农村地区为重点,有效整合和利用政府行政职能,为农村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理顺和落实相关政府部门职责,确保政策、职能、资金、考核“四落实”。要大力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在装备建设上要突出经济实用,提倡开展技术改造,实行农消合一;在人员配备上要以义务制为主,节约经费开支;要突出地方特色,集思广益,力求事半功倍。大力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农村地区消防管理组织建设、公安派出所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六)强化考核验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核验收。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批评处理;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