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三府〔2013〕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消防安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12〕6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琼府办〔2012〕188号)和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结合三亚实际,逐步建立形成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为主体,其他多种消防队伍为补充,覆盖全市、有效控制各类火灾事故、具有三亚旅游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镇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对于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镇,国家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凡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天涯镇等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镇,应当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二级站建队标准建设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力争2013年底全部建成。
(二)规范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同意后,报请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在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大型企业、大型仓库、企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化工园区,积极协调并指导辖区内单位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切实加快三亚凤凰岛、海南太平洋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步伐,增强企业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三)壮大志愿消防队伍。未达到组建专职消防队标准的镇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灭火救援需要,每个小网格因地制宜地建设志愿消防队、巡防消防队、治安联防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落实每个社区或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消防督导员专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及消防宣传,每个小区配备1名消防管理员,每栋高层建筑配备1名消防宣传员的社区“三员”工作机制。2013年底前,建成区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且建成区常住人口超过5000人的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镇要优先建成志愿消防队。育才镇按照志愿消防队建队标准,2013年底前落实志愿消防队人员值班办公室,实现每日有5人值班轮守,至少配备2辆消防摩托车。支持和鼓励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社会单位设立规模适当的志愿消防队伍,每队不少于10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采取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
(四)充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进一步加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建设力度,公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按照省有关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发展要求,“十二五”期间,三亚市应完成300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100名消防文员建设任务。2013年完成80名、2014年完成80名、2015年完成60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2013至2015年每年20名消防文员建设任务。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完成任务。
(五)发展其他形式消防力量。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要将民兵预备役纳入消防后备力量体系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增强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从业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内容纳入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大对保安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力度,督促保安员开展日常的防火检查、扑救初期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市团市委、妇联、民政、旅游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发展以学生、妇女、候鸟、导游等为主体的消防志愿者队伍,鼓励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街道成立消防志愿者服务组织,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查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公益活动。
三、建设管理
(一)建设标准。各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消防队,其建设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应当参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严格按照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的专职消防队建设设计方案,保障投资经费投入;企事业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的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
(二)工作职责。多种形式消防队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熟悉责任区域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完成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消防文员在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和镇消防管理机构组织下开展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三)指导管理。市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监督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由组建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业务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文职人员由用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中,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组织和指挥。
(四)执勤训练。专职消防队应当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并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值班备勤、训练、工作和生活制度。志愿消防队可以实行轮流值班备勤制度,值班人员中每班至少有2名队员在队值班,其他人员在接到出警命令后直接赶赴现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加强体能、技能、战术训练,积极开展执勤岗位练兵、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训工作。专职消防队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0天,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每年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并做好训练记录。
(五)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招聘、管理和培训。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待遇、考核、奖惩、社会保障等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安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制定。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由组建单位根据消防工作实际自行招聘。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一律实行合同制,要优先从退役士兵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中招录专职消防队员。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岗前培训、晋级培训、专业培训等职业培训制度。
(六)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用人单位应当将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以及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的主要依据。对于具有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队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规划和经费保障。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应当将专职消防队(站)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镇志愿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工资福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级财政可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对贫困地区政府消防队的业务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其他志愿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出勤补贴等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通过政府保障、单位资助及民间捐助等渠道解决。
(二)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工资福利不应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应当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三)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执勤训练、扑救火灾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人员死亡的,其抚恤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民政部门逐级报省政府批准。
(四)规范消防车辆管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执勤消防车辆应当按照特种车辆登记、维修保养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免缴泊车(岸)费。非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五)建立激励机制。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及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纳入公安消防部门评优评奖范围。对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符合条件的,可参照现役部队士官相关规定按照标准和条件转改士官。专职消防队的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发展优秀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的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市公安、发改、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国土、交通、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措施,落实支持和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共同推动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面健康发展。
(二)规范管理教育。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参照现役消防队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备战、业务训练、教育培训、车辆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区镇志愿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伍等其他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战斗力。
(三)建立检查考评制度。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应当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考评范围。要制定科学合理措施,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评,确保工作落实。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要求开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建任务或队伍建设不达标,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




上一条
目录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