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决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决定
(三府〔2009〕1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三亚实际,现就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依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一)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管委、镇政府、农场、居(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负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实行政府和行政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市政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将消防建设纳入区、镇、农场、社区、新农村建设与管理之中。
(二)联合执法,依法监督。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按照《三亚市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制度》和《三亚市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制度》,实行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安监、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质监、工商、教育、卫生、文体、旅游、商务、供电、供水、民政、民宗、农垦、林业、铁路、交通、民航、宣传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要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单位的从业人员实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建筑内的电线必须穿阻燃管保护到位;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排查整治,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各职能部门要以“三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城中村”及其他火灾危险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督促整改。红旗街社区、月川社区等重点火灾隐患区域分别由区管委、镇政府、农场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及挂牌督办。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优先安排“城中村”、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密集区的拆迁、改造,严禁私自搭建竹木结构简易棚户区。
(二)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对存在火灾隐患不能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场所,应责令停止使用或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居(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时,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
2.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一律强制执行;
3.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4.对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从重处罚;
5.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拘留;
6.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
(三)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每半年要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辖区消防安全情况,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要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督办。
(四)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用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负责行政许可的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责令单位或个人完善消防设施,确保场所安全;已依法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许可的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三、各级政府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一)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教育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应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三)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四)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的能力;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必须配置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摩托车、防毒面罩等消防器材装备。
(五)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区管委、镇政府、国营农场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每年检查考评,每年底要将本地区(部门)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市政府根据情况将各地区(部门)的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地区(部门)的年终考核内容。
(二)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实施监察。各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进行责任倒查并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