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制度和琼中县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制度的通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制度和琼中县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省驻琼中各单位,各国营农(林)场,农垦营根机械厂,金石橡胶加工分公司:
《琼中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制度》和《琼中县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琼中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履行各项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共同构建“政府统一、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组织机构。
(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县卫生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琼中工商行政管理局、琼中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垦驻琼中办事处为琼中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成员单位。
(二)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承担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定期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的方式。
(一)根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县人民政府部署,由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全县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执法行动,对各乡镇政府、农场、有关职能部门以及重点行业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二)结合我县消防安全实际情况,针对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行业与问题,由提议部门牵头,组织部门成员单位实施专项联合检查。
第四条 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主要内容。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五)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成员单位中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对实施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行政审批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情况;
(六)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已经消防行政许可,因使用、管理不善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场所,必需撤销原行政许可。对发现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经营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宾馆、饭店、商(市)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安、工商、文体、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处罚、取缔或关停。
第五条 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消防安全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由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办公室制定行动方案,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如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遇到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由提议单位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提交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行动时,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办公室应及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办公室履行综合监督职能,负责起草联合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责成各部门将有关消防安全执法决定落实到实处,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报。
(二)各成员单位要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联合监督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经费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消防安全联合监督执法。
第八条 消防安全联合监督执法工作完毕,由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督执法办公室对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情况进行汇总,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琼中县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履行各项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的信息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依据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协调配合,实施消防安全信息互通机制,开辟消防工作联系快速通道。
第三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接报、传递、处理和通报相关信息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快速反应。
第四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将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县消防安全会办公室备案,联络员更换或联系方式改变的,应及时报备。
第五条 信息联络员应保持通信畅通,及时传达有关信息。
第六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行业可能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特点,建立火灾研判预警通报机制,及时将火灾预警或火灾情况报告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火灾和抢险救援情况。重大火灾隐患或其他紧急情况随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应按各自工作职责落实。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