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县城安置区内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违章建筑物的通告
(陵府〔2014〕210号)

为加强我县城市规划管理和消防安全,规范城市建设行为,提高城市形象,确保灭火抢险救援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现就限期拆除县城安置区内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安置区范围内,擅自在消防车道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违章乱搭乱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均属违法建筑,必须依法拆除。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违章建(构)筑物。
三、凡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县消防大队和县城管局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对拒绝、阻碍县消防大队和县城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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