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政发〔2012〕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2〕98号),全面推动我州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任务完成,进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提升全州抗御火灾的整体水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切实维护火灾形势平稳,结合实际,现对全面加强全州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工作,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建设开放富裕文明幸福新云南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统筹发展,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坚持综合治理,大力实施“全民消防”战略;坚持依法治火,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坚持科技强警,不断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升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感和满意度。
(三)工作目标。全州年均火灾起数增幅控制在10%以内,年均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控制在0.19以下,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到2015年,全州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审批率达100%,城市消防队(站)布局达标率达85%,消防装备配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100%;消防力量覆盖所有行政村和社区,消防志愿者达到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的5%;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特有工种消防安全培训率达100%,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覆盖率达50%;州、县(市、区)、乡镇三级全部建成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
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四)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适时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安排消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县市级政府、经济开发区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消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工作,作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
(五)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实行主管领导消防安全负责制,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将消防工作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确保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居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工作。水利、农业、交通、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安监、工商、质监、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的保障及维护管理。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内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演练,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六)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强化法人代表负责制,保障必要的消防安全投入。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场所名称变更备案制度,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场所名称变更的,要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要深入开展以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要全部达标,2013年所有社会单位基本达标。
三、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七)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不具备保障消防安全具体措施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予以行政许可。安监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不得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旅游部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工商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单位和场所,不得给予办理工商年检。质监、工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八)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要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曝光制度,每年3月,县级以上政府要集中挂牌督办整治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组织有关部门督促整改,确保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建设、教育、文化、卫生、旅游、民政、人防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行业系统火灾隐患专项治理活动,及时组织整改发现的火灾隐患。各地要将“96119”作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九)全面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地要以乡镇、街道和社区、行政村为基本单元,以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为重点,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为主要内容,将辖区划分为若干责任“网格”,组织基层综治、安监、民政、公安派出所力量定期对责任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督促社会单位及场所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依法查处或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2012年,全州70%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要实行“网格”化管理,2013年,覆盖率达到85%,2014年,实现全覆盖,2015年,要全面总结提升,制定出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地方标准,巩固工作成效。
(十)严格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制定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严格按照标准配齐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严格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疏散演练,不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2012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率达80%,2013年达到100%。
(十一)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加快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推动防控火灾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着力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十二)完善消防法规政策体系。依据《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制定、修订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编写变电站消防规范、烟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古城镇民居修复性建设防火规范等地方标准或单行条例,形成具有我州特色的消防法规体系。
(十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把消防供水纳入水利保障体系一并建设,加强消防水源维护管理,提高消防供水保障能力。到2015年,全国重点镇、旅游小镇、重点特色小镇、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乡(镇)工业区全部配置消火栓,其他乡(镇)要加大消防水池、水窖建设力度,加快消火栓建设,保障消防用水。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到2015年,新建2个普通消防队(站)、1个特勤消防队(站)、1个战勤保障大队暨培训中心,确保消防队(站)建设符合区域发展总体布局,满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实际需求。要对消防装备建设现状和发展需求进行科学评估,2012年完成装备评估工作,并按照评估意见制定装备配备规划。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归口管理部门,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备经费中明确一定比例,作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维护补助经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十四)强化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消防工作作为“平安文明和谐”社区创建评比内容,持续深入开展“零火灾”社区、村寨创建活动。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以及派出所消防工作经费,与实施水、路、电、气、房和优美环境“六到农家”工程一并推进,不断增强农村抗御火灾能力。社区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不断改善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环境。2012年,社区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设置率要达到100%,2013年行政村要达到100%。
(十五)深化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建设和全民普法教育内容,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活动。认真组织每年“119消防日”宣传活动,健全“政府领导消防日”活动长效机制,在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加大消防安全知识公益广告的宣传普及力度。宣传、教育、文化、旅游、道路交通、市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公益广告宣传作为一项惠民利民工程,形成常态化、机制化工作予以政策上保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公益宣传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和应急疏散演练,有关部门要将消防知识、技能纳入劳务用工培训,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科普教育及普法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村)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建(构)筑物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保安员、电(气)焊工及各类从业人员消防安全专门培训,2012年,全州80%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3年要达到100%。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着力构建以公安现役力量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消防力量体系。未建消防队(站)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重点特色小镇、旅游小镇以及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居住人口超过5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队员性质和保障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要深入实施“乡乡、村村有消防队”工程,依托村治保员、村干部、民兵等组建志愿消防队,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成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联训联勤机制,不断提高队伍战斗力。要大力发展专职消防队员队伍,推行消防文员辅助执法制度,到2015年全州完成208名专职消防员、21名消防文员招收任务。各地应当将政府招收的消防队员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完善非现役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体系。
(十七)着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灭火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健全州、县(市、区)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县级以下地区要依托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组建基层应急救援分队。加强公安消防特勤站、灾害事故专业救援队建设,按照救援需要和国家标准,配齐车辆和器材装备,切实把应急救援主力军建好建强。2015年,所有消防执勤中队分别配备1辆城市多功能主战消防车、重型泡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和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新购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装备达标。要专项解决消防队(站)、设施建设经费,建好西双版纳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县(市)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战勤保障大队),大力开展专业化、基地化训练,提升灭火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十八)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各地要把消防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供技术和经费支持,强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要加快消防指挥中心和“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三台合一”建设,不断建设完善现代化的应急救援通信指挥光缆网、消防指挥调度网和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2012年,各地要完成应急救援通信指挥光缆网建设报批报建工作,2013年全州各县(市)要完成卫星便携站或静中通卫星车配备任务,全面建成全州应急救援队伍互联互通的通信指挥光缆网,所有执勤中队建成通信室,所有作战指挥中心和通信室按照《消防指挥中心(通信室)信息系统建设等级标准》全部达标。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广泛参与灭火救援和重大活动的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升部队快速反应能力。
五、工作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意见》的贯彻落实,紧密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意见》的具体方案和年度计划,分类推进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意见》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声势、扩大影响。要结合实施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建立政府定期向人大、政协通报消防重要工作机制,突出抓好消防责任体系建设、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网格”管理等工作,着力解决消防工作难题。要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消防部队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根据实际需要拨付专项配套资金,确保消防经费占一般性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增加,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州级要对贫困地区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建设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倾斜,确保全州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十)严格考核奖惩。各级政府要将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纳入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要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年终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对成绩突出的政府和行业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凡是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损失10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要按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十一)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严肃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者。对未完成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政府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实行政府领导“约谈”;对不履职或不认真履职,在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火灾事故或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市)级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