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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消防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3〕3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当前,全省进入春季旱期,风干物燥,各种致灾因素增多,历来是火灾易发、多发期。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全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努力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春季旱期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火灾防范措施
各地要加强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组织开展对各类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施工工地、“三合一”和“多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做好节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要督促社会单位开展自检自查,确保日常巡查检查到位,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要发动行业系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组织行业系统内单位认真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一次自检自评、一次消防宣传、一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一次疏散逃生演练。要充分发动基层力量参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基层民政、综治、派出所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网格责任,强化村庄、社区、小单位、小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和巡查防控,及时组织居民清理屋前楼后可燃物,疏散通道,严防失控漏管。要严格高危单位管理,推动社会单位开展 “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评估,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和 “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全力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96119”等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整改身边的火灾隐患。
二、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力度
各地要深入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在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高频次播发有针对性的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电、气、油等防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安全监管、扶贫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民工就业岗前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加强进城务工人员、老弱病残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和火场逃生演练;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和建(构)筑物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保安员、电(气)焊工及各类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督促社会单位开展员工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会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室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要组织街道、社区专(兼)职消防宣传员、消防志愿者和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加强学习培训,教育广大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安全使用火源,预防火灾发生。
三、进一步做好执勤备战和灭火救援准备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灭火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作用,广泛开展大练兵,时刻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各项准备。要做到对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旅游景点和酒吧、网吧、歌舞厅、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 “六熟悉”,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深入研究各类火灾特点、规律和灭火救援技战术,抓好复杂条件下的救援、疏散、排烟、破拆以及现场救护等专业技能训练,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战演练和跨区域联合灭火救援演练,努力提高灭火指挥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要加强对消防执勤车辆、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消防供水设施的检查维修,及时补充必要的灭火药剂和救援物资。要与森林防火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做好协助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和消防队(站)、执勤训练设施建设经费,帮助和支持公安消防部门提升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四、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要强化各地、各部门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着力解决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者。要加大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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