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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玉溪市公安消防支队“玉溪消防卫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云政发[2007]17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玉溪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用实际行动认真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时刻牢记使命和宗旨,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大力推进政治建警、科技强警、文化育警,在火灾、化学物品泄露、交通事故、泥石流等特种灾害事故救援和火灾预防工作中,冲锋在前,英勇善战。5年来,玉溪市公安消防支队共扑灭火灾2257起,开展救援活动1098起,抢救被困人员189人,挽回经济损失4.68亿元,火灾扑救成功率和各类灾害处置成功率为100%,确保了玉溪市连续12年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玉溪市公安消防支队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树立了人民子弟兵的良好形象,为保障地方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为进一步鼓舞士气,表彰先进,弘扬正气,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玉溪市公安消防支队“玉溪消防卫士”荣誉称号。希望玉溪市公安消防支队进一步发扬成绩,继续恪尽职守、顽强拼搏,再创优良业绩。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向玉溪市公安消防支队学习,坚持理想信念,发扬奉献精神,团结拼搏,求真务实,争创一流,进一步做好公安消防工作,为创建平安云南、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成绩。

20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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