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2〕89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自治县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秀山自治县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文件)、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十二五”消防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52号),落实基层消防工作责任,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务院、公安部等部委局以及市政府部署要求为指针,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动力,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强化基层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保障,不断完善消防基础防控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努力实现全县消防安全监管全覆盖。
二、网格划分
充分依靠基层政府、行业部门、社会组织和群众力量,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城市街道和乡镇政府为单元,分层次划分“大、中、小”三级网格,即以街道、乡镇行政辖区为“大网格”,以社区、村为“中网格”,以居民小区(楼院)、村组为“小网格”。
三、工作目标
将辖区所有单位、场所纳入监管视线,实施动态管理,落实“领导定点、全员定责、监管定位、排查定量、培训定期、信息定时”的要求,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全面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较大伤亡事故发生,尤其是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管理责任
(一)街道、乡镇“大网格”。各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成立由街道、乡镇主要领导负责,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由综治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所有街道和乡镇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和1名兼职消防管理员(专职消防管理员由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担任,兼职消防管理员可由合同制人员担任),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各街道、乡镇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并向县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每年要与行政村、社区和相关单位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半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1次督查。建立健全本辖区消防工作档案、消防工作制度及辖区内危险源、重点单位、消防设施、消防水源等消防工作基础台账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全面加强乡镇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专职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10人,且配备水罐消防车;志愿消防队员可为兼职人员,人数不少于6人,且配备水罐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同时,落实定岗定位,确保常态化战备执勤。
(二)社区、村“中网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中网格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网格消防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成立消防工作小组,由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兼任消防工作小组组长,并确定1至2名消防督导员,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每月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消防工作相关问题,同时向街道、乡镇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教、重点单位、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弱势群体帮扶等消防工作基础台账。制定居(村)民防火安全公约,把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九小场所”)、居民小区(楼院)、村民住宅等作为重点,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要依托社区、村干部和“两驻”民警、治安协勤和物业管理人员、保安人员等治安积极分子建好志愿消防队伍。设置专门的消防器材室,配备手抬机动泵或消防摩托车、水带、水枪、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每季度开展1次消防业务技能培训和灭火实战演练。
(三)居民小区(楼院)、村组(小网格)。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建立由业主委员会牵头人、楼院长、村组负责人为核心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推选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人员担任消防管理员,明确1名消防宣传员,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四)基层有关监管部门责任。街道、乡镇综治办要组织治安巡防队员、基层治保员等综治力量,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民政所要将居(村)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建设和减灾、救灾等工作与消防工作有机结合,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工商所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安监办要结合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积极排查火灾隐患,要做到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包联系机制,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五、工作内容
(一)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街道、乡镇每季度组织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要加强防火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将辖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场所确立为列管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每月对“九小场所”、居民楼院(小区)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排查;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每周进行防火检查;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职责,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对难以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二)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街道、乡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开展经常性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督导员必须每周1天、消防宣传员必须每周3天开展消防宣教活动。社区、村、居民楼院、单位、场所要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定期更换宣传内容,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有条件的社区、村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每月组织居民群众参加1次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三)开展基层防火灭火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治安防范力量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中的作用,推行“全警消防”和“保消合一”工作模式,围绕隐患排查、消防宣教和灭火处置“三种能力”建设,加强治安巡防队员、保安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制定细化各类人员的消防工作职责、工作标准。治安民警、交巡警在开展社区、街区巡逻防控时,要检查和制止堵塞占用消防车道、埋压占用室外消火栓行为,组织扑救初期火灾;“两驻”民警要加强对辖区单位的消防监管,重点强化对“九小场所”、居民小区(楼院)、村民住宅等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宣教;治安巡防队员在开展日常巡逻时,要承担防火巡查、扑救初期火灾和消防宣传工作职能;保安队员要结合门卫、巡逻、守护等工作,对社区和单位开展防火巡查。要大力培育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积极投身消防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志愿消防服务,引导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排查火灾隐患等活动。
(四)重点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网格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指导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单位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长效机制。各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作为解决失控漏管,维护火灾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县消防大队监管,安监部门综合协调监督,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具体落实的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坚持抓眼前与管长远相结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部门联动、联户联防、考评奖惩等长效机制,推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二)突出管理重点,注重实效。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做到管理全覆盖,突出工作重点,加强沿街门店、出租房屋、“九小”场所和“三合一”场所等重点场所的管理力度,并建立完善管理档案。
(三)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公安、综治、民政、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逐步摸索将街道、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治安巡防队、保安等基层力量纳入灭火救援指挥体系,定期组织开展专业训练和综合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能力。综治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工商部门要严把登记准入关,对必须出具消防安全意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坚持“见书登记”。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
(三)严格督导奖惩。各街道、乡镇及各单位要针对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及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方案,结合当前开展的“打非治违”工作,广泛动员,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消防安全稳定形势。积极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考评、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和政务督察内容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和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 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
2. 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
附件1:
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
(一)逐级分包制度。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分包“大网格”;街道、乡镇领导分包“中网格”;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分包“小网格”。街道、乡镇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社区、行政村对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全部深入“小网格”开展巡查检查、隐患排查和宣传培训工作;消防监督人员及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民警分别沉入三级网格,配合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开展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联防联治制度。各街道、乡镇要充分整合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和其他社会消防监管力量,结合“一网四级”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共同开展工作,形成管控合力。要开展以“户户联防、部门联查、片区协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联防工作,不断完善层级联防联治体系;要采取户包户、店包店、部门包路段等形式,大力实施消防安全互联互防,提高防范和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积极构建“信息互通、安全共享、风险共担”的工作格局,实现消防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三)定期检查制度。街道、乡镇安监办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解决并帮扶指导,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巡查检查。社区、行政村消防管理人员要在辖区内每周开展一次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防、保安队员和多种形式消防队员要每天结合各自岗位职责开展消防巡查检查。公安派出所要每周组织对管辖单位开展一次消防监督抽查,警务室民警落实每周一查制度,专项行动期间,按照上级部署配合做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四)隐患处理移交制度。对排查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以社区、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汇总并上报街道、乡镇安监办,街道、乡镇安监办督促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安监办要在7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移交处理;公安派出所、社区(驻行政村)民警要落实每周一查制度,及时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公安机关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五)联席会议制度。街道、乡镇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每两个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由派出所、安监办、工商所、综治办工作人员、消防机构联系人以及辖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精神,通报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研究辖区社会单位和群众的消防安全诉求,查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交流好的经验做法,安排部署下一步消防工作。
(六)宣传培训制度。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要严格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学习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岗位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各社区(行政村)居委会要按照上级部署,在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村)民火灾防范能力。
(七)信息报告制度。对三级网格内的各类消防安全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更新,特别是对沿街门店、家庭工厂、小场所等消防安全薄弱区域要澄清底数、摸清状况、建立台帐,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楼,楼不漏户”,采集的信息要通过三级网格逐级报告,登记造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信息能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应当及时将信息向上级或者辖区安监办、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2:
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管辖区域内推行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模式,做到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到位;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四)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六)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承担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工作。
二、公安派出所
(一)掌握辖区日常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检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情况;
(三)对管辖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整改火灾隐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属于管辖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检查辖区建筑物、场所的消防行政审批情况;
(六)协助做好辖区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八)法律规定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三、居(村)民委员会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组织实施居(村)民防火公约;
(二)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或者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三)在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五)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