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3〕126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县消防工作考核纳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


秀山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工作目标管理,推动消防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渝府办发〔2013〕1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每年2月底前,对各考核对象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研究制定。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考核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考核结果按比例折算后,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成绩,并作为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年度相关数据和情况的统计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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