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宣传贯彻《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宣传贯彻《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教办〔2009〕104号)
各高校,各有关公安(分)局、各高校派出所: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进程上的一件大事,对加强我国教育系统消防法治建设,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全市高校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机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平安校园”为主线,结合新《消防法》,深入宣传贯彻《规定》,扎实开展消防标准化管理达标示范工程建设,大力推进高校消防工作社会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促进“平安重庆”建设。
二、抓好重点工作,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平安校园”,促进“平安重庆”建设的高度,把《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面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和“一岗双责”制,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保障经费,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岗位,确保宣传贯彻工作有序开展。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各单位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团体,结合新《消防法》,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文化宣传阵地,采取网络、报刊、标语、橱窗、应急演练等多种宣传途径,通过组织开展《规定》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丰富多彩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和文化活动,掀起学习宣传《规定》的热潮,努力营造“人人重视消防安全,人人遵守消防规定”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规定》宣传贯彻活动结束后,各高校要及时将《规定》宣传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市教委。
(三)组织开展学习培训。2010年4月,市教委和市公安局将组织召开《规定》宣传贯彻培训会,结合消防安全和消防达标建设工作,从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对高校保卫处、基建后勤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高校派出所所长、消防科科长、专兼职消防民警进行专题培训。各单位要将《规定》纳入本单位学习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培训,确保《规定》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四)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高等学校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强化学校内部管理,按照“五查并举”和“综合治理与专项治理,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要建立台帐、分析原因、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督促整改,发现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高校于2010年4月底前,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隐患排查等基础台帐和整改报告报市教委备案。
(五)打造消防样板学校。各高校要按照“一明确,三建立,五规范”标准化达标要求,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建设经费投入,将灭火器、消防栓、消防疏散通道等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专项列支,不断改善和完善学校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全面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示范达标工程建设。2010年6月底前,市教委和市公安局将在各高校申报的基础上,组织考核、验收并评定10所高校作为全市“消防达标示范样板学校”。
(六)加强高校派出所消防工作。各高校派出所要根据《规范》精神,认真落实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培养示范典型,组织交流经验,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依法开展。
三、强化工作措施,深入开展督查考评
(一)加强督导检查。在各高校上报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后,市教委和市公安局将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通过明察暗访、实地查看等形式对各高校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高校对督查组指出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督查组责令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人员和整改资金,确保隐患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到位。
(二)严格工作考评。市教委将各高校宣传贯彻《规定》的情况纳入“消防达标示范样板学校”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予以考核评估。各高校要将《规定》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强化宣传贯彻,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此项工作广泛开展、深入推进、取得实效。年底前,市教委和市公安局将组成联合考评组,严格按照考评方案,对各单位《规定》宣传贯彻、消防隐患排查整改、消防标准化示范工程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市教委联系人:谢陆霖;联系电话及传真:63861007;邮箱:xielulin432146@163.com。
市公安局消防总队联系人:魏蔚;联系电话及传真: 67315504。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