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央综治办等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央综治办等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7〕2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5月下旬,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要求从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结合《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06〕278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领导
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中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等一系列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工作,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研究,统一规划,并细化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典型引路、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制定农村消防建设规划,落实农村公共消防经费,完善农村公共消防设施,明确年度农村消防工作目标。要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重点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内容,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要按照市里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消防试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乡镇消防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组织搞好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进度,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明确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切实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予以保障,促进和推动全市农村消防事业的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公共消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依据城乡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严格固定资产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未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内容和项目总投资的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财政部门要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将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及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安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平安建设内容,强化对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大力整治农村火灾隐患。要将农村消防室和警务室同步建设,配置必要的消防装备。要充分调动驻村民警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展壮大农村消防自治组织,推广联户联防制度,不断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公安消防部门要参与农村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参与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对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要通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维护、保养。要严格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公共建筑、营业性场所的消防安全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要加强村镇建设的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即将公布的《村庄整治标准》、《农村建筑防火规范》和我市《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等建设规范标准。要合理布置农村地区新建的居住点,配套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做好农村建设防火工作。要按照排危除患、查漏补缺的原则,对现有村(社)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内容开展综合整治。国土房管部门要将消防行政审批作为农村地区新建的厂房、仓库、农家乐等公共用房前期设计计划的前置条件。规划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新农村总体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镇(乡)城乡总体规划和村规划,确保同步编制、同步评审、同步实施。
民政部门要将农村火灾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支撑体系建设,对因火灾造成的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要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所,对集中供养以外的五保户建立定向联系制度,落实“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强化对农村五保户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监护。
交通部门在落实“十一五”交通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村公路在通行宽度、承重荷载、拐弯半径、取水通道等方面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将消防车道的技术要求纳入农村道路建设的技术标准,确保到2010年全市新建和改扩建的4.6万公里的农村公路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
水利部门在新建和改造各类水利工程时,要统筹考虑消防用水的需要,在解决农村地区饮水安全问题的同时,合理布置储水池,兼作消防水池。要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心镇、百强镇供水工程中,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完善市政消火栓等消防取水设施。
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进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考核,并积极支持配合全市新农村建设消防试点工作。
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岗就业培训、农技服务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和农村后备劳动力战略培训等培训内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企业管理培训内容,提高企业管理和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公安、农业、安监等部门要定期对乡镇领导、乡镇安监人员、村委会干部和乡村安全员等农村重点人员开展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培训。通过培训,达到乡村带动家庭、干部带动群众、重点人员带动一般人员的目的,全面提高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建设、文物、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要针对全市文物古建筑及历史文化名镇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严重不足、用电用火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等突出问题,重点研究历史文化名镇火灾隐患整治手段和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加大消防管理力度,确保历史文化名镇的消防安全。
三、强化措施,积极推动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我市农村火灾亡人多、消防基础设施薄弱、火灾隐患多的特点,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力度,不断提高全市农村火灾的整体防控能力。
(一)建立完善村委会组织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农村消防的日常管理责任,不断健全工作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加强消防安全联防联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积极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组织火灾扑救。
(二)建立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督查机制。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纳入督查的重要内容,对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建立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考核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建设目标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对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于农村地区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农村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未按时完成的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不得将其评为“平安乡镇”。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