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渝办发〔2010〕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金。
(二)依据城乡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未将配套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落实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市财政局
(一)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建立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机制(暂行)的通知》(渝财预〔2007〕410号),立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保障现实需要,将消防业务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结合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将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中应由政府承担的相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
(一)负责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天然气消防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工业企业新建、技改、扩建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四)督促各电信营运商加强消防通信线路、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四、市教委
(一)对高校及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二)将高、中等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含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教学场所及设施是否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作为办学审批、审查前置条件,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通过或备案的,不予批准。
(三)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四)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学历教育、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加强督导考核。
五、市科委
(一)积极支持和推进消防科技研究,推广应用消防科技新产品、新技术。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工作内容。
六、市城乡建委
(一)按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重庆市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村镇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加强督导,强化落实。
(二)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而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对依法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措施纳入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范围。
(三)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消防规范标准,确保依法设计、依法施工。
(四)将消防设计质量、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纳入资质管理范畴和信用评估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把农民工消防安全生产培训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劳动合同规范、建筑工人教育培训等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确保实效。
七、市交委
(一)在制定实施交通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干线公路在通行宽度、承重荷载、拐弯半径等方面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通乡(镇)公路在通行宽度、承重荷载、拐弯半径、取水通道等方面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通村公路逐步实现消防车通行的有关要求。
(二)对经营性客运汽车站、营运企业、营运车辆、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三)加强对客运、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公路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消防规范标准。
八、市农委
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考核。
九、市商委
(一)对直管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二)按照属地管理、谁主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开展的各项商贸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十、市公安局及市公安消防局
(一)组织编制重庆市城乡消防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规划。
(二)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实施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四)依法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六)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七)依法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统计火灾损失。
(八)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
十一、市监察局
按职责权限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二、市民政局
(一)督促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加强所属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直属福利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二)拟定社会福利机构有关管理办法和监督指导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年检工作时,应把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纳入必备条件之一。
(三)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对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对象建立定向联系制度,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强化对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对象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将农村火灾纳入社会救助体系,通过社会捐赠、慈善救助、地方财政补助等,对因火灾造成的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生活救助。
(五)将消防建设纳入村(居)委会和城市社区建设,指导村(居)委会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十三、市司法局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消防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内容并组织实施。
十四、市人力社保局
(一)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就业教育培训和相关职业资格考核内容,推动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在职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消防安全技能。
(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农民工消防安全培训列入农民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市国土房管局
(一)根据《消防法》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督促依法履职。
(二)督促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配合做好公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工作。
(三)组织开展直管公有住房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六、市规划局
(一)将消防专业规划中,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内容纳入市城乡总体规划及主城区城市、镇、村总体规划。在审查上述规划时,应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二)在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中,严格按照详细规划控制预留消防站和其他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用地。
(三)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管理。
(四)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配套制度的要求,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十七、市市政委
(一)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市政消火栓、城市消防车通道)管理,督促和检查供水单位、企业建设、维护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二)在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和户外广告时,要严格禁止集贸市场、商亭、摊区、施工工地、广告牌匾、停车场等占用消防车道(预留出高于消防车的净空高度)、堵塞消防通道等影响灭火救援的行为,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十八、市水利局
在城市和乡镇场镇规划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各类水利工程等项目时,应根据水利工程的功能,统筹考虑消防用水需要,会同市政管理部门完善市政消防取水设施。
十九、市文化广电局
(一)对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广播电视设施、文物古建筑、博物馆、纪念馆和文化活动、演出活动等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二)把是否通过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作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许可办理审批条件之一,对未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的不予办理。
(三)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放映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市卫生局
(一)对所属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二)各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应把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纳入必备条件之一。
(三)制订消防重特大灾害事故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市移民局
(一)完善库区半淹城市和集镇旧城消防基础设施。
(二)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解决移民工程中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三)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库区移民培训规划、移民干部培训、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市国资委
(一)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三、市工商局
(一)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抄送的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理。
(三)将企业消防安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
(四)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实施监管。
二十四、市质监局
(一)加强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行查处;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危险化学品等与消防相关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二)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消防技术标准,并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四)将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纳入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
二十五、市新闻出版局
督促、指导各类宣传机构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二十六、市安监局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并实施综合管理。
(二)在对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审查、验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把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纳入必备条件之一。
(三)依法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及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二十七、市旅游局
(一)将场所消防安全纳入星级旅游饭店、内河旅游船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全市导游人员行业管理和旅游职业培训内容。
二十八、市民防办
(一)对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二)在审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过程中,督促建设单位完善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备案等手续。
二十九、市中小企业局(市乡企局)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督促中小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三十、市供销总社
(一)对直属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二)对统一归口经营管理的烟花爆竹经营业务消防工作实施监管。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社员职业教育培训。
三十一、市文化执法总队
(一)将消防安全纳入演出、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市场综合整治工作。
(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印刷企业等文化监管单位消防安全隐患。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培训内容。
市级各部门要把握消防工作基本规律,抓住火灾防控关键环节,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制,定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加强内部职工消防安全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监管的力度,不断健全完善消防工作机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参照本职责及时对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二○一○年九月六日




上一条
目录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