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3]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9日
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1.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工作目标管理,推动消防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区县)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每年2月底前,对各区县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研究制定。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考核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考核结果按比例折算后,纳入各区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成绩,并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 年度相关数据和情况的统计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