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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南府发〔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解决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与繁重的消防保卫任务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 号)、《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6〕37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的灭火抢险救援体系,为构建“和谐南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壮大城市现役消防力量。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力争每年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1-3个消防站,使我市消防站布局逐步实现科学合理。努力争取现役编制,增强公安消防现役力量,提高灭火抢险救援战斗力。同时,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提高消防装备的科技含量,增强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建立合同制消防队伍。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招收200名合同制消防员的任务,并充实到各城区和开发区消防中队。同时,随着消防站的不断建成使用,要及时补充合同制消防队员。
(三)巩固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要根据《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加强人员和装备建设,规范队伍的管理、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工作,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四)建立专(兼)职乡镇消防队伍。GDP超5亿元或人口超过10万人的建制镇及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配备必需的人员、车辆、器材,承担区域性灭火救援任务。经济相对落后的乡镇村屯要组建兼职、志愿和义务消防队伍,配备手抬机动泵等灭火器材,承担灭火救援任务。
(五)发展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社区、农村村屯都要组建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使之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揽,齐抓共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政府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并完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的原则。专职消防队伍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达到有营房、有人员、有车辆、有经费保障的基本要求。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级政府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管理要求,实行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统一,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和消防知识宣传。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大投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划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稳步推进,狠抓落实。各级公安、财政、民政、建设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三)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政府投资与社会融资相结合的办法,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中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多方筹措资金,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健康发展并发挥应有作用。
(四)人员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合理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队员,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保障;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队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优解决医疗、工伤、抚恤待遇等问题。
(五)执勤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车辆应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上牌,允许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参加扑救责任区以外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六)加强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社区)、平安建设考评范畴,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市政府每年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及时完成建设任务、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彰;对未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视为消防工作不达标,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队伍建设管理要求,致使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促进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赠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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