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西
效力等级:地方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
分类:消防法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近年来,面对城市快速发展、重大活动不断增多等带来的巨大消防安全压力,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积极探索治火之道、治灾之策、治队之法,大力加强灭火救援、消防监督管理、服务社会等能力建设,出色完成了各种急难险重任务,有效预防和遏制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以及确保“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各项重大活动顺利进行做出了重大贡献。2004年以来,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共出动车辆6400多台次,出动人员近4万人次,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近4000起,从各种事故中救出被困人员1000多名,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近4万起,整改36000多起,取得了显著成绩。支队先后11次获得市级以上单位表彰,共有58人次立功,387人次受到嘉奖,9人次被自治区级以上单位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他们的先进事迹,生动展现了新时期公安消防部队官兵崇高的思想境界和良好的精神风貌,集中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根本要求,得到了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为表彰先进,激励斗志,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一等功。希望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继续努力,再立新功。各地、各部门要向记功单位学习,牢记宗旨,忠实履行职责,勤奋工作,为保持全区社会稳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而努力奋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