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
(徐政办发〔2016〕163号 2016年9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70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因地制宜建队。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消防力量分布、火灾规律特点等实际情况,围绕“小而密、全覆盖”和“镇镇、所所(派出所)有消防队伍”的发展思路,夯实新一轮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基础,全面提高镇、村火灾防控能力。
二、组织形式
(一)建队对象。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保护范围之内的镇(街道),以及已经建有地方或企业专职消防队的镇(街道),其他镇(街道)均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建设标准。一是建成区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10万以上的镇,应当建立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不少于3辆消防车,不少于24名政府专职消防员。二是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以上的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镇(街道),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二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不少于2辆消防车,不少于16名政府专职消防员。三是前两项规定以外的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三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依托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机构建立,配备不少于1辆消防车,不少于5名以上政府专职消防员。
三、人员管理
依法设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额方案由机构编制部门商公安机关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招聘,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和辞退必须报市消防支队备案。当地消防部门必须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执勤训练及灭火救援
政府专职消防队调度指挥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一级、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有接处警终端,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接处警专线。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接到当地119、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或群众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扑救。较大火灾或特殊火灾时,辖区公安现役队应同时出动或增援;政府专职消防队在遇到气体泄漏、化工等危险性较大火灾,一时无法处置时,应及时报告119指挥中心请求增援,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疏散救人或冷却控制等有效措施。政府专职消防队平时要经常深入辖区开展道路、水源情况熟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消防演习。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配备单、双杠、杠铃、小型组合训练器械等必须的训练设施,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执行。通常消防支队每年、消防大队每季度、消防中队每月要对辖区内的政府专职队组织考核指导,确保队伍始终处于战备状态,做到“小火早灭、大火能控”。
五、保障措施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核拨,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加强经费核算与管理,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列支相关费用,确保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险)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人均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且人头费不得少于每人每年6万元(并随当地经济和人均收入逐年递增)。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包括水电费、维修(护)费、专业材料费、专用燃料费、训练费等,由财政部门结合财力状况和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且不得少于每队每年20万元。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参照现役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据法定程序申报评定为烈士。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进实施。各地务必充分认识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民生工程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地要实地调研,科学谋划,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建设方案,有条不紊地抓好落实,确保2016年年底前完成相关建队或升级改造任务。各镇(街道)要将消防队建设规划纳入镇(街道)总体建设规划统一实施,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作为政府考核项目列入年度检查考核范围。
(二)分解责任,切实有效开展工作。各地要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扑救火灾的实际需要,逐年配备和更新消防器材装备。特别要专题研究解决三级政府专职队(原派出所保安消防队)经费保障渠道,形成政府财政保障队伍运转、消防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使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方向。
(三)加强管理,切实提高灭火能力。各地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和合力,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运行情况纳入当地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通过组织培训、演练、竞赛等活动,促进其业务素质和战斗力的提高。消防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学习、严格管理,确保政府专职队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各地要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全面、可持续发展。
附件:1.徐州市市区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项目及计领标准(参照)(略)
2.徐州市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经费项目及计领标准(参照)(略)
3.徐州市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经费项目及计领标准(参照)(略)
4.徐州市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经费项目及计领标准(参照)(略)
5.徐州市缺建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