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科〔2017〕81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房管局、城管局、规划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省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安全的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十九大消防安保工作,并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23号)要求,重点加强对在建工程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有关规范与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及装饰材料质量;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要督促燃气场站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规范程序与标准运行管理。
二、强化设计过程监管
各地建设局(委)要督促设计单位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特别是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要依法加强施工图审查阶段对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对于违反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对违反强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同时对辖区内在建高层建筑项目,在设计和施工图审查阶段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厅将在10月份开展的勘察设计质量检查中,重点对消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重点抓好施工过程监管
各地要对辖区内在建高层建筑逐一登记,督促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必须采购、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同时要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要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特别是外墙保温材料。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各地要督促施工企业对照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7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苏建质安〔2017〕93 号)中的施工消防要求和《施工现场防火检查用表》,扎实开展自查自改。要督促施工企业明确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高层建筑施工时,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高层建筑依法投入使用前,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不得拆除或者停用;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以及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施工现场应编制现场灭火、应急疏散、应急救援预案,消防应急设施、器材必须配备到位,并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自查和检查。省厅在各地开展检查的基础上,11月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或互查。
四、认真排查治理自用建筑消防隐患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自身办公楼宇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一要重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要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三要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还要检查外墙外保温防护层是否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消防控制室设备有无故障,功能控制机联动运行是否正常。电缆井、管道井防火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实施有效封堵。
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指导
各地房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配合做好既有建筑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对违反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
六、加强燃气场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要结合《城镇燃气专项治理方案》和《全省夏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百日执法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全面摸排城镇燃气场站设施消防安全隐患,对于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治,全力做好夏季消防安全工作。要切实落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的城镇燃气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加大对消防重点岗位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将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内容纳入建筑工地安全三类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培训以及相关人员继续教育课程中,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重点岗位从业人员的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消委〔2017〕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