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年)
发布部门:西藏
效力等级:地方法规
时效性:已失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综合
分类:消防法律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二OO二年十四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的《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经销消防器材和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规定删除。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