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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

    …………。

    十五、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需要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予以认可。”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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