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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