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四川
效力等级:地方法规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综合
分类:消防法律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