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四川
效力等级:地方法规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综合
分类:消防法律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单位,应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消防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自动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的单位,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