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10]541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
为确保2010年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胜利召开,我市所有在建工地应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存在消防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消除消防隐患;监督检查消防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架构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施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成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建立义务消防队。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在建建筑物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设施,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在有发生火灾现场施工人员的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时通道便捷畅通。
(二)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值班;
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最不利点消防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每支水枪的充实水柱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1.5公斤),每支水枪的充实水柱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
3.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设1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设1个消火栓;
4.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塑料管;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50毫米;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100毫米;
5.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2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临时消防用水的总管管径应不小于100毫米;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充实水柱有效射程是否达到要求。
(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施工现场必须采用经消防部门检测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器材要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放置高度不高于1.50米,座地式高度不少与15.0厘米,保持放置点通道畅通,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消防设备、器材保养和管理,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文字记录。施工现场所配备的消防设备、器材要绘制平面示意图挂在施工现场明显的地方。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所有搭建临时设施都必须按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要求搭建,外观整齐、划一,结构牢固、安全,远离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五)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宿舍消防管理、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安全用电管理、值班巡逻、动火审批、可燃杂物清理、吸烟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五、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六、落实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单位应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施工单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等。
七、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八、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责令整改。积极配合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应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危害,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为便于更好的落实此项工作,市城乡建委已组织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广州珠江新城西塔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并制定了《广州珠江新城西塔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详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0年5月7日
附件:广州珠江新城西塔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