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48次、第149次、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22个规章的修改决定和关于对《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17个规章的废止决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22个规章根据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正,由省法制局重新汇编印制,向社会发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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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8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第四十三条删去,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第一句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使用,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第三十三条第一句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或者违反消防法规导致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立即停止该工程的施工或使用。”
(四)第三十六条删去,其后条文顺序依法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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