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
发布部门:河北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综合
分类:消防法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4〕第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月13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4年1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省政府对2013年12月15日前公布施行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32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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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应当一并审查其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修改为“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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