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辽宁
效力等级:地方法规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综合
分类:消防法律
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鞍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2年7月26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8月23日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
《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5月23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鞍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根据国家关于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精神,决定废止这3部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