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
(晋建质字〔2020〕4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技术审查单位:
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的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管理规定、规则和技术标准颁布实施之前,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仍按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二、审查范围: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设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本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十)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应在“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上进行,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等文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为设计单位签字、签章齐全,并经设计单位三级审核完成的正式设计成果图,且每张图纸均应加盖设计单位技术专用章和出图专用章。
四、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单位和审查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等进行技术审查,对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各类消防设施等涉及消防安全性的内容,以及对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五、为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时限分为一审、设计单位修改、复审三个阶段。
(一)一审时限
1、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房屋建筑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5个工作日;
2、规模超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大型工业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其他工业建筑工程为5个工作日。
(二)设计单位修改时限
1、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5个工作日,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房屋建筑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3个工作日;
2、规模超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3、大型工业建筑工程为5个工作日,其他工业建筑工程为3个工作日。
(三)复审时限
1、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3个工作日,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房屋建筑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2个工作日;
2、规模超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3、大型工业建筑工程为3个工作日,其他工业建筑工程为2个工作日。
各单位均应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相应的工作。审查时限将作为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考核内容。设计单位未按时提交意见回复和修改相关图纸,审查单位可直接出具技术审查不合格意见书。
六、技术审查单位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一)技术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技术审查单位应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并在相关施工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和复审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技术审查单位在出具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后,应及时将意见书送达建设单位。
(二)技术审查不合格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的建设工程,技术审查单位应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不合格意见书,并将意见书送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修改后,重新报送原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七、技术审查单位对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消防强制性标准的,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取消其技术审查资格。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