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消防救援局关于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

应急消〔2019〕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要求,消防救援局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在消防监管领域,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除查处举报投诉、办理转办交办事项等特殊情形外,所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均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二、认真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

(一)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总队要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统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支队根据地方立法和工作实际,可以对抽查清单进行补充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总队要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全部被监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等。要充分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其他部门对象库,对其数据进行核查、清洗,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建立消防检查对象“专业库”,并实现数据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消防救援人员,并按照岗位、职务、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要根据职务、岗位等设置不同的抽取比例,专职消防监督员的抽取比例要高于其他岗位人员。要合理搭配主办、协办人员,提高检查专业性。对执法人员较少的地方,可以实施跨区域联合抽查;对不能实现人员随机抽取的,可只对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取。

(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检查对象、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结合监管重点、风险点、行业领域特点,制定本辖区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每月明确抽查计划。要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区域实际情况确定,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重点行业领域,或者有多次被举报投诉以及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风险较低的行业领域,或者守法守信记录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消防救援局制定了《“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各总队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明确随机抽查工作标准,形成具体操作规程。检查对象抽取过程要公开透明,可以邀请廉政监督员、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做到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以吸收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检查需要。

(五)加强抽查结果公示运用。要规范结果处理,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自觉性。要强化结果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扩大警示教育的效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要依法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和范围。要注重结果分析,建立综合分析研判制度,加强抽查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整理,通过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化解。

三、切实做好信息系统应用工作

(一)加快建设应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消防救援局已经研发全国标准版“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并成立了服务保障团队,各总队要明确时间节点,成立业务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做好系统部署应用工作。9月25日前,各地要完成清洗核查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数据,配合消防救援局导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系统;9月29日前,完成4级系统联调和数据初始化,确保具备利用系统开展抽查检查的条件。同时,要做好系统现场操作培训工作,必要时由技术人员“跟班作业”,确保每名检查人员会操作使用系统。在后续应用中,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对系统进行个性化改造。

(二)主动对接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要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要主动融入政府平台,年底前实现“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与省级政府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要积极对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健全和完善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实现对消防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高度重视,把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作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提高消防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总队、支队行政主官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指挥、亲自督查落实;同时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细化“施工图”,倒排“时间表”,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确保“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按期推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系统数据核查、运行环境部署、个性化升级、运行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防火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推进;信通部门要做好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成立运维保障团队,确保系统长期平稳运行;后勤、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在经费、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消防救援局将开设“双随机、一公开”推广专栏,实行挂图作战,跟踪通报任务落实情况。

(三)广泛宣传培训。要在主流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让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了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努力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开展分级分层培训,通过集中授课、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切实提高执法人员履职能力水平,确保“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全面落到实处。

(四)加强督导考核。消防救援局将“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纳入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以及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并定期开展视频调度和督查检查,对到期完不成任务或工作不力的单位,严肃问责。各总队也要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消防救援局

                      2019年9月20日




附件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坚持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一公开”,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信息,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适用于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不适用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上级督办核查等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部署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积极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要积极运用大数据和物联网,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果,实现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及综合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  “一单两库”与平台建设

第七条  总队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依据、内容、主体、对象、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在总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机构职能转变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检查对象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类型、建筑面积、所在建筑类别、场所类别、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等内容。其中,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类型为检查对象基础信息。除检查对象基础信息外,其他信息可结合抽查工作逐步完善。

检查对象名录信息可以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以及当地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汇集,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集补充。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消防干部、消防员组成。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执法资格证编号、岗位、专业技术职称类别、执法工作年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全面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要对接省级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交互、数据共享。

第三章  抽查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由大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原则上按月度逐批次组织实施。

(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应当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可结合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根据消防专项检查方案设定。

(三)需要组织跨行政区域检查的,由总队、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实际适时开展。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统一要求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总队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执法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量。

第十五条  大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于每月规定时间内,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量合理设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生成下月抽查计划。月度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对象名称、地址、检查时限等内容。

实行跨行政区域检查的,由支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统筹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跨行政区域检查的法律文书由具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作出。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经随机选派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因公差、休假、回避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报请组织实施抽查计划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重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不得随意指定。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调整检查人员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综合考虑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对检查对象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实行浮动管理。检查对象抽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第十八条  抽查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大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  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时,可以不公开检查人员。抽查计划公开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要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修改抽查计划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抽查结果公开期间,被检查对象对公开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更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二十四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安排,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依法依规免予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总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规定和追责免责相关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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