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茂府办函〔2014〕2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茂名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中央、省驻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树立老城区和城中村内单位和居民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有效改善我市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4〕411号)为依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布实施”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政府、县级市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茂名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根据市政府及国土、规划、住建等职能部门划定的老城区和城中村范围,结合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制定治理方案和实施措施,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落实治理任务。通过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消防站点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畅通消防车道,增补消防水源,规范电、燃气的安全使用,完成建筑物防火分隔,健全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逐步解决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消防基础设施欠缺、消防组织不健全等问题,全面提高我市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防控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摸清老城区和城中村火灾隐患。组织对老城区和城中村公共建筑、居民建筑现状进行专题调研,掌握基本情况和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整治老城区和城中村火灾隐患。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区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科学编制老城区和城中村火灾隐患整治的近期、中长期工作计划报政府审批,并在相关部门指导下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降低老城区和城中村火灾存量。通过治理,实现老城区和城中村火灾起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三下降”目标,遏制亡人和影响大、损失严重火灾的发生。
(四)建立长效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各地、各管委会要把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辖区镇(街)、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完善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管理网络。各地、各管委会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解决辖区消防工作问题。
三、治理内容
(一)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无消防车通道或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影响灭火救援;违章搭建建筑,消防疏散通道堵塞;无市政消防水源,防火间距严重不足等问题。
(二)建筑方面。房屋耐火等级低,发生火灾后易造成火烧连营;集生产、储存、经营、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建筑安全出口设置不足等问题。
(三)设施方面。缺少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或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失效;缺少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问题。
(四)电气方面。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私拉乱接等问题。
(五)管理方面。消防组织不健全,村(居)委会没有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初起火灾的及时处置等措施不到位,群众消防意识不强,自防自救能力较差等问题。
四、治理要求
(一)实施“路改”,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加强对老城区和城中村道路的管理,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开辟防火通道,将老城区和城中村隔离成若干个防火区域,对确实无法开辟防火通道的,应规划防火带,加强防火分隔。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道;改造不符合条件的道路,使其宽度、转弯半径以及通过高度符合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的要求,确保有若干条可供消防车畅顺通行的道路。
(二)实施“水改”,保障消防用水需要。已建有市政给水管网的区域,通行消防车的道路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室外消火栓,不能通行消防车的道路应按每隔50米设置一个外置式室外消火栓,确保消火栓和消防给水管网全面覆盖老城区和城中村。无市政给水管网的区域,应建高位水池或在适当位置修建储水池,根据需要配建水泵房或配置消防机动泵,铺设消防给水管网,安装消火栓或配备消防水带、水枪;有天然水源的区域,要因地制宜修建取水平台、取水口,满足消防车吸水需要。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谁使用、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三)实施“电改”,保障电气线路安全。规范建筑物内外电气线路敷设,实现强弱电分离,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等违章用电行为。对陈旧老化的电气线路,应按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及时进行改造、更换,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有条件的地区应对各类管道、管线进行统一规划和开挖埋设,实施电线地下敷设。
(四)实施“气改”,保障燃气使用安全。规范老城区和城中村燃气供给使用,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引导群众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三小”场所内违规使用明火。有条件的地区应统筹规划管道燃气管网布局,实现管道燃气入户。
(五)实施“技改”,保障消防设施和装备。建筑物内必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备室内消火栓、消防卷盘、火灾自动灭火和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现阶段按国家标准配置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烟感报警等技防改造手段。有条件的老城区和城中村,要根据火灾特点,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小微型消防站,组建志愿消防队,配备“小、灵、巧”的消防车辆,按相应标准配齐消防器材,满足处置初起火灾的需要。
(六)实施规范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应与居住场所严格分隔,商贸集中区域应划分商贸、仓储、物流区域,进行分类管理。生产、储存、经营集中区域的建筑,其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距离等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治理要求。对非营业期间无人员停留和用电需求的场所应实施限时断电。
五、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支持老城区和城中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在项目中必须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及规模。
安全监管部门:对老城区和城中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单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查处;依法对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加工、经营、储存等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操作工艺活动和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存在消防隐患的报消防部门;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的进行排查,存在消防隐患的报消防部门,必要时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停。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按要求设置疏散出口,封闭、堵塞疏散出口的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存在消防隐患的报消防部门。
财政部门:加大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特别是涉及城中村和老城区公共消防设施投入,要专款专用。
公安机关:公安交警部门对老城区和城中村占道停车、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治安部门对老城区和城中村石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次排查整治。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依法对辖区内监管的场所实施一次全面排查和整治;在检查中发现城乡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并跟踪整改情况。
公安消防部门: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提出加强消防安全的意见和建议;严格实施源头管控,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把关审批;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一次全面排查整治,对其他单位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落实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站、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建设用地;已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一律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占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违规使用土地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对既有违章建筑进行排查统计,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采取法律或行政手段予以关停;对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问题又确实需要保留使用的,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可以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尽快予以补办。开展一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城乡规划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对未经规划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违章建筑,依法实施查处;对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进行清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依法予以限期整改或者强制拆除;对城中村、旧城区的消防安全进行重新评估,提出新的规划意见,并作为重点抓好落实。对城乡消防规划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违法违章建筑,占道经营、堵塞消防车通道、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
房产管理部门:排查整治直管公房的消防安全隐患,指导和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所属供水等企业:加强对老城区和城中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做好建成老城区和城中村的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对未经规划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不予办理供水手续。
供电部门:定期对城中村和老城区的供电设施、线路及电气设备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测,对一些陈旧老化的电气线路,应按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及时进行改造、更换,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及时予以制止;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依法中止供电。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接电手续。对违法投入使用的违章既有建筑,依照法定条件、程序中止供电。强化对居民住宅和“三小”场所、出租屋用电安全检查,发现违规用电的,坚决予以制止。
街道办、镇人民政府: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落实各级网格负责人职责,组织综治、派出所、安全监管、出租屋管理、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基层单位对所属老城区和城中村开展全面排查,分门别类建立各类场所的基础台帐,切实摸清隐患底数;组织对网格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对“三小”、“三合一”场所、出租屋、既有建筑等场所进行重点监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人场所进行集中整治;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活动,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疏散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对老城区和城中村单位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对辖区违章既有建筑进行排查统计并报街道、镇人民政府备案;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小网格员开展一次入户宣传,依托社区服务中心、村中文化室,每月组织居民群众开展一次以家庭防火、初起火灾扑救以及逃生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和灭火逃生体验。
物业服务单位:保障服务区域内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负责管理、维护、保养服务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在服务区域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对服务区域内妨碍公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切实抓好本部门、本行业中涉及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级市、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治理,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各区、县级市、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要针对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治理。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三)加强督察,严格追究。治理期间,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治理情况进行督察。对组织措施不得力、检查治理走过场的,给予通报批评。凡发生老城区和城中村亡人火灾和影响大、损失严重火灾的,严格实行问责制和倒查制,对存在渎职失职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四)建章立制,群防群治。各区、县级市、管委会要组织发动各镇(街),以村(社区)为单位组建志愿消防队,配置必备的消防器材,提高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在最短时间内处置初起火灾,把损失降到最低。各镇(街)要指导村(居)委会推广居民楼院“楼长制”,加强防火检查、巡查,按“一楼一档”、“一院一档”、“一场所一档案”要求分别登记建档。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开展老城区和城中村建筑物消防安全大普查。对老城区和城中村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要挂牌督办,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限时整改。
(五)加强宣传,提高防范。各区、县级市、管委会要结合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针对老城区和城中村、老住宅火灾特点,组织发动村(居)委会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单、广播、组织义务流动宣传队等形式,把消防宣传深入到社区单位、住宅区,切实提高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独居老人、留守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附件:1.“老城区”调查统计表
2.“城中村”调查统计表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附件1.
“老城区”调查统计表
政府(管委会)(印章): 负责人:
名 称
形成年代
所属镇(街道)
占地面积
常住人口数
主要建筑结构
主要火灾隐患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城中村”调查统计表
政府(管委会)(印章): 负责人:
名 称
形成年代
所属镇(街道)
占地面积
常住人口数
主要建筑结构
主要火灾隐患
填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