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局关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部委
效力等级:部门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是
调整内容:消防监督检查
分类:消防法律
消防救援局关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
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问题的答复
应急消函〔2019〕171号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你总队《关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消办〔2019〕3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便民利企、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交“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在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不再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根据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九条第一项中“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
二、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依据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根据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九条第二至七项内容实施检查。同时,要做好简化审批与强化监管的有效衔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将公众聚集场所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消防救援局
2019年6月18日